本报记者邢萌
3月11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联合研究起草了《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人所缴纳的行政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工作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直以来,实践中存在证券民事赔偿滞后于行政处罚的现象,尤其是在“零容忍”打击证券违法行为背景下,大额罚单更为常见,违法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没款的问题更加突出。
《规定》为解决证券民事赔偿滞后问题提供法律保障,最大亮点在于落实《证券法》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从而起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针对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往往早于民事案件赔偿,使得部分案件的民事赔偿责任无法得到有效落实。《民法典》《证券法》均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但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因部分案件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而无法得到有效实施。”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培杰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按照《规定》,违反《证券法》规定,违法行为人应当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没款行政责任,缴纳罚没款后剩余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资者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违法行为人因同一违法行为已缴纳的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规定》指出,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担任诉讼代表人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代表受害投资者提出申请。
“《规定》的出台,将更有利于化解投资者与违法行为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健全证券市场民事保障流程,促进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发展,有力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高培杰表示,《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有关规定,细化了在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后剩余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申请方式、申请期限以及申请金额等有关事项的退付流程。
《规定》的出台也将有力震慑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规定》将有力推动关于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民事诉讼。”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樊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这些违法行为中,违法行为人已经被处以巨额行政处罚,往往无力赔偿投资者,随着《规定》出台,投资者将获得可靠的赔偿金来源,就更有意愿起诉。
此外,记者注意到,除上述《规定》外,今年以来监管部门持续补齐民事赔偿救济短板,不断提升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性。
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取消了原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刑事前置程序,即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不再以行政或刑事处理为前提条件,方便了人民群众提起诉讼。同时,为进一步应对废除前置程序后投资者可能面临的举证、认证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就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和证监会的专业支持、案件调查等方面依法作出衔接性安排。这将有利于追究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对此,高培杰表示,今年以来,资本市场坚持贯彻落实“零容忍”要求,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逐步完善,与行政、刑事责任机制形成立体化的制度合力。这不仅进一步提高了违法成本,同时也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全面推行注册制改革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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