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年报情形的相关处理是什么?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的规定,挂牌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披露的年度报告未经挂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或者半数以上董事无法完全保证公司所披露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或者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未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下简称“未按规定披露年报情形”),且在2022年4月29日前仍未披露或改正的,我司将于2022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在2022年6月30日前仍未披露或改正的,我司将终止其股票挂牌。
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年报情形且在2022年4月29日前仍未披露或改正的挂牌公司,应根据《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于2022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公告,之后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关情形消除或我司作出股票终止挂牌的决定。
对于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年报情形且无正当理由未能在2022年4月29日前披露或改正的挂牌公司,我司将对其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