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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读】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资深股票索赔律师吴立骏指出,城地香江(603887)此前已因关联关系及巨额关联交易信披违规被采取两级监管警示措施,股价受到影响跌幅明显。根据证券法及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最新司法解释,其涉嫌证券虚假陈述情节基本符合民事索赔法院受理条件,凡2018年8月17日后(含)买入城地香江,且2021年8月26日收盘仍持股的权益受损投资者,可在维权界面填报姓名、手机号、预估亏损金额等信息提交获赔申请依法起诉主张赔偿。(城地香江维权入口)
监管信息显示,2022年2月18日,城地香江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谢晓东、时任董秘陈伟民、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裁王琦被深交所出具监管警示函。此前的2021年12月31日,上述当事人已同时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共同指向的违规事实,是公司三年前对香江科技的并购重组前后存在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 、关联交易披露不及时问题。而作为香江科技原大股东、城地香江持股5%以上股东的沙正勇,因未及时将其与香江置业、江苏量子之间的关联关系告知上市公司,也一同领到两级监管警示函。
经查,2018年8月,香江科技(第一大股东沙正勇)和香江置业(实控人沙正勇)签订总额2.66亿元的《办公楼及数据中心、地下室转让合同》,约定后者按照前者需求建设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房产。至2021年1月,香江科技共向香江置业支付项目工程款20610万元。2018年11月,城地香江公告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香江科技100%股权。香江置业与香江科技构成关联方,两者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城地香江未在发行股份相关报告书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等节完整披露标的公司香江科技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
2019年4月,香江科技完成过户登记成为上市公司子公司,沙正勇持有城地香江股份11.05%,香江置业成为公司的关联方。但城地香江未在2019年中报、年报和2020年中报、年报中披露公司与香江置业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
此外,2020年8-9月,香江科技与沙正勇实际控制的江苏量子签订5份《买卖合同》,合同金额合计1957.95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59%。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临时公告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亦未在2020年报中披露。
据公开资料,城地香江曾用名“城地股份”,上市于2016年10月,主营房地产、工业、市政、公共建筑等地下空间的基坑围护、桩基工程及特种施工技术。
2018年4月,公司实控人谢晓东受让沙正勇、镇江恺润思持有的香江科技10%股权,数月后上市公司即启动对香江科技的并购,拟溢价314.87%以23.33亿元对价,购买沙正勇、谢晓东等15名交易对手方持有的香江科技100%股份,形成14.7亿元商誉。
2018-2020年,香江科技超额1777.65万元精准完成7亿元的业绩承诺。与之对应的,是上市公司2020年末应收款余额达22.13亿元,相比收购前2017年末的3.29亿元大幅飚升近6倍。
而对赌期一过,似曾相识的一幕发生:城地香江公告香江科技利润率短期内无法恢复到历史水平,其巨额商誉存在减值压力。在上市后年年盈利、2020年净利润3.93亿元创上市最佳的“大好形势”下,城地香江突曝业绩变脸。事实上,公司2021年三季报已显示出现收入确认不及预期情形,当季亏损3742万元。2022年1月26日,公司公告预计2021年度对香江科技计提商誉减值准备4.5-6.5亿元,预计公司2021年度净利润亏损4.5-6.5亿元,扣非净利润亏损4.2-6.2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据公司公告,截至2022年2月22日,城地香江累计向香江科技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14.465 亿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7.265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2.57%,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二级市场上,并购香江科技前后的2018-2020年间,城地香江股价一度涨逾3倍,由7元涨至29元。2020年8月后股价由涨转跌长期走弱,2021年11月跌至7元以下的历史次低价。上月预亏及拟计提商誉减值公告发布后,其股价在四个交易日内由11.48元快速下跌至最低7.43元,二级市场投资者叫苦不迭。
值得关注的是,2021年9月以来,该公司实控人谢晓东、卢静芳夫妇已累计减持5%公司股份,其中谢晓东减持4%占了大头,其最后一笔减持发生于预亏公告披露的13日前(2022年1月13日),可谓把“业绩预告前十日不得减持”的窗口期拿捏得死死的。
2月25日,城地香江收报10.33元/股,总市值46.6亿元,已较一年半前的高点回撤近65%,市值缩水80多亿元。截至2021年9月末,城地香江有股东2.44万户,提示其中符合开头索赔资格条件者,可点击维权入口页面报名加入后续索赔诉讼,有望依法获赔挽损。
(本文由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吴立骏律师专业从事证券领域投资者索赔法律服务工作超过12年,精通证券法领域中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索赔和执行、熟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熟悉会计准则对相关上市公司的要求,办理了全国第一例示范性判决案件方正科技股民获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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