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林腾
TCL科技旗下的翰林汇陷入了一场复杂的纠纷当中。
2021年年末,TCL科技集团旗下的IT分销公司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翰林汇)的多个账户被江西法院执行,总计被扣划约1.36亿资金。
这场巨额的判罚,源自于翰林汇6年前参与的一起“保兑仓”业务。
如今,该保兑仓业务的资金提供方华夏银行江西南昌分行要求翰林汇对保兑仓下的承兑汇票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银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胜诉判决,先是冻结了翰林汇多个账户下近5亿的资金,然后执行扣划了逾1.3亿资金。
这一案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院二审均支持华夏银行江西南昌分行的诉求,认为“保兑仓”交易安排下的卖方是翰林汇,买方则是翰林汇代理商肖山、肖珣控制下的多家公司,“保兑仓”合同成立,当银行向翰林汇交付承兑汇票后而无法收到代理商还款时翰林汇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尽管这一案件经过了最高院的终审,但TCL认为,判决翰林汇连带承担银行损失并不完全合理合法。
TCL的理由是这次“保兑仓”事件,涉及的四宗民事诉讼均属于刑民交叉案件,但却回避了对民事案件事实和责任认定具有关键影响的刑事认定,以偏概全对翰林汇公司做出了极不公正的判决。
TCL认为,翰林汇代理商肖山、肖珣控制的公司提供了虚假的合同,华夏银行南昌分行违规开具了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银行存在重大过错,翰林汇不应该对银行损失全额承担连带责任。
TCL这些抗辩理由在一审、二审中均有陈述,但法院最终没有支持这些诉求,导致翰林汇败诉。
数据显示,翰林汇在2020年的净利润为2.27亿元。换句话说,这笔1.36亿的赔偿,超过了这家公司一半的年利润。
“保兑仓”漏洞出现79张虚假汇票
保兑仓业务是一项几年前火热的创新型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合作模式。
简单来说,IT产品代理和分销业务对资金需求很大,利润微薄。传统的分销模式是区域代理商或经销商把钱先打给翰林汇之类的全国代理商,全国代理商收到钱后发货给这些区域渠道商。如果当地渠道商信用好的话可以适当赊款,但这种传统模式下当地渠道商的规模难以做大。
2013年到2017年,国内银行推出了一种创新型的银企合作模式,叫做保兑仓业务。在传统的合作模式上引入银行,银行基于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放大代理商的业务规模。
具体来说,以前是经销商给翰林汇打钱,翰林汇给经销商发货。现在经销商只要放大约50%的保证金在银行,银行就可以开出100%金额的汇票给翰林汇,翰林汇拿到银行的汇票就发货给经销商,所以经销商是用50%的钱,做了100%的生意。等经销商卖完了货,再把银行垫付的钱还回去,这样整个交易就顺利完成了。
TCL科技集团副总裁杨进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正常情况下三方保兑仓是三方都受益,但在实际操作中却经常“变味”。
记者获得的资料显示,2013年年底,翰林汇开始与肖山、肖珣(父子关系)控制的南昌天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眼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合作保兑仓业务。
2014年度,肖山、肖珣用其控制的天眼公司、江西省天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腾公司)、南昌市群房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房公司)、南昌索克斯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克斯公司)四家公司与华夏银行、翰林汇公司合作保兑仓业务,并分别签署了该年度的四份《最高额融资合同》和《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
合作之初,合同履行正常,但根据TCL方提供的资料,在2014年10月份,为实现非法使用华夏银行资金之目的,肖山、肖珣勾结翰林汇公司员工李鹏,要求李鹏将华夏银行出具的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纸质承兑汇票截留,不交给翰林汇公司入账,并转交给肖珣。
2014年10月15日,肖山、肖珣以天腾公司名义向华夏银行申请开具7张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金额5000万元),华夏银行员工明知该申请不符合开票条件仍违法违规开具了7张纸质承兑汇票。
李鹏在收到上述7张纸质承兑汇票后转交给肖珣,肖山、肖珣指使万耀连等人冒用翰林汇公司名义将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并以此手段非法获得了票据资金。
进入新一年度,肖山、肖珣继续如法炮制。
TCL称,2015年1月16日至5月6日期间,肖山、肖珣为非法使用华夏银行更多的汇票资金,以提交虚假财务报表、采购协议、增值税发票等方式先后以天眼公司、天腾公司、群房公司和索克斯公司名义与华夏银行签署了四份《最高额融资合同》,同时与华夏银行、翰林汇公司签署了四份《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并以四家公司名义与华夏银行签署多份《银行承兑协议》,申请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72张纸质承兑汇票(金额约4.8亿元)。
此后,肖山、肖珣在李鹏的帮助下取得上述72张纸质承兑汇票,再冒用翰林汇公司名义将承兑汇票全部背书转让,并以此非法取得承兑汇票对应的资金。
东窗事发,翰林汇“躺枪”
2016年3月,因为肖山、肖珣没能偿还银行垫付的资金,华夏银行出现坏账,东窗事发,华夏银行向南昌市公安局报案,控告天眼公司涉嫌骗取贷款罪。
资料显示,肖山、肖珣陆续向华夏银行偿还了部分资金,但截至公安机关立案时,仍拖欠华夏银行汇票垫款13721.007845万元。
2020年1月10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肖山、肖珣、李鹏被指控犯骗取票据承兑罪一案做出判决,判决肖山、肖珣、李鹏三人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南昌中院在2020年4月29日维持了上述一审判决。
2019年4月10日,南昌市公安局对华夏银行员工方俊、沈如琪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一案立案侦查,但改案仍未开庭。
2020年5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对华夏银行员工方俊、陈斌、沈如琪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一案提起公诉,该案仍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中。
除了刑事报案外,华夏银行南昌分行基于保兑仓协议还分别提起了四个民事诉讼,向肖氏父子控制的公司以及翰林汇要求赔偿。
杨进表示,肖氏父子把虚假承兑套出来的资金用于房地产及其他目的,后来赔了,加上他们旗下的公司也没有资产,没有偿还能力,华夏银行就转而要求翰林汇连带偿还这部分债务。
其中,江西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华夏银行起诉天腾公司是四个民事案件之一(2018赣民初15号),翰林汇一审败诉后上诉至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终163号),最高院终审维持原判。其他三起案件的判决思路基本一致。
华夏银行在刑事报案之外,提起的四起民事诉讼,翰林汇四案全败。
“华夏银行先通过刑事立案,把人抓到江西,这导致我们在其他地方没法再刑事立案;第二,银行发现1.5亿元不能收回,分销商这边还不上了,就把约1.5亿元的债权做成四个民事诉讼,管辖权放在江西,把经销商和翰林汇作为连带被告,理由是三方保兑仓业务下银行支持你们两家开展业务,现在经销商还不上钱,你们两家都有责任,银行是受害人,你们两家都得赔偿,既然经销商就是一个皮包公司,那就由翰林汇来赔。”杨进称四个民事案子审理非常快,翰林汇全败,速败。
最高院最终判决支持一审法院的结论,本案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属于保税仓交易,翰林汇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针对翰林汇出示的刑事裁定书(江西南昌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刑终174号刑事裁定书)拟证明肖氏父子伪造财务数据骗取贷款,法院认为这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犯罪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对于华夏银行南昌分行在风险爆发后的“高效”处理,杨进称银行遇到这类事情多,资源和经验都很丰富,而翰林汇则是第一遭,非常被动。
分歧:谁之过,谁该赔?
一审败诉后,翰林汇认为判决不公正不公平,于是上诉至最高法院。
翰林汇认为,“天腾系”公司涉嫌向华夏银行南昌分行提供虚假的《订购合同》(供货方为翰林汇)和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资料,由华夏银行南昌分行违规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天腾系”系人员伪造翰林汇印章并进行违法票据背书转让,最终造成华夏银行损失所引发的民事诉讼,翰林汇不应就华夏银行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以及“天腾系”伪造印章获取的贷款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整个民事案件的关键是刑事程序,有明确的证据证明银行存在重大过错,银行的工作人员参与了骗局(如配合肖山、肖珣开具案涉79张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纸质银行承兑汇票,但就同期其他真实交易银行都开具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人员和肖家人员坐同一趟航班或高铁往返北京送票、取票),虚开的汇票没有进入翰林汇公司,判翰林汇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没有道理的”,杨进说。
“如果说有过错,那么三家都有过错,为何要翰林汇一家赔偿银行的全部损失?银行也是过错方,却为什么可以收回全部损失?”杨进反问道。
翰林汇在整个案件中角色确实“尴尬”。
首先,复盘案件可知,银行损失的钱并没有进入翰林汇的账户,但翰林汇却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肖氏父子与华夏银行工作人员恶意通谋,欺诈使保兑仓协议归于无效,银行本身存在重大过错,但翰林汇却要向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就因为银行要把自己的窟窿先补上?江西经销商没钱,而翰林汇有钱,就找翰林汇来补?”,杨进说。
因此,针对这样的诉求,翰林汇进行了抗辩:四起案件都属于刑民交叉案件,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民事案件的责任认定具有重大影响,因而应该先中止审理民事诉讼,直到刑事案件结案后再恢复审理民事案件。
但最高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2020年4月29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赣01刑终174号刑事裁定,该刑事裁定已经生效,本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需要中止审理的情形,驳回了翰林汇的诉求。
华夏银行南昌分行则在答辩中称,保兑仓业务中有关人员的犯罪行为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翰林汇提出的中止审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外一个关键的问题还在于,银行人员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却迟迟未能开庭。
最高院所说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1刑终174号刑事裁定是关于肖氏父子与翰林汇工作人员李鹏犯骗取票据承兑罪的刑事案件,但针对银行工作人员涉嫌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刑事案件,却在被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受理后十九个月都未能开庭。
在过去19个月期间,五名银行人员都被银保监会直接处罚,其中至少有三人被南昌检方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提起公诉。但蹊跷的是,涉及三位银行员工的刑事案件迟迟未能开庭。
杨进提出疑问:“19个月过去,早就超期,早就应该开庭审理,一旦进行审理,这3名银行员工做了什么,怎么做的,跟谁勾兑的,将大白于天下。刑事认定的事实可以证明银行员工和经销商共谋设局,把翰林汇套进来,银行本身就是作恶者,有什么理由让翰林汇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呢?”
“在这19个月内,民事的4个案子均判决翰林汇败诉,翰林汇名下多个账户被冻结、扣划。到目前为止,翰林汇被划走的资金约1.36亿,此前多个帐户都按每起案件的最高限额被冻结,累计冻结资金近5亿,已经大大超额冻结了。”杨进表示,“唯独银行人员的刑事案件还没开庭。”
记者就此问题拨通了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庭的电话,但对方表示,未能联系到法官咨询此事。
北京汇仲律所合伙人张瑞存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案件肖氏父子和李鹏三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银行工作人员也涉嫌犯罪,同一案件事实涉及到了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相关事实的认定需要等待相关刑事案件的结果,但目前刑事案件判决结果还没有出来,就先把民事案件给判了。
“刑民交叉案件不一定要先刑后民,但是如果刑事和民事纠纷的基本事实重合,且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是确定各方民事责任承担的基础或前提,则需要在刑事判决认定相关事实后再审理民事案件,这样能更清楚准确地认定民事责任,不至于出现冲突。”
此外,翰林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另一个抗辩理由,即华夏银行也存在重大过错,不应该损失完全由翰林汇一家承担。
华夏银行在最高院二审判决中答辩称:按照《合作协议书》约定的保兑仓业务交易流程,华夏银行南昌分行对于实质交易的发生等事宜的审查属于贷后管理行为,系形式审查,翰林汇公司要求华夏银行南昌分行对交易关系真实性进行查验缺乏依据。保兑仓业务不以已发生的业务为付款条件,华夏银行南昌分行开具承兑汇票是依据《合作协议书》付款的行为,如未发生实际交易收款方应该退回收到的付款,但是否实际发生业务并不影响根据保兑仓业务发出的承兑汇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杨进称,TCL多次呼吁推动涉及几个银行员工的刑事程序,另外也不会放弃民事诉讼的继续抗争。
“我们想知道银保监会的行政处罚文件里,对涉事银行员工的处罚是因为什么事情,是怎么发生的,但相关部门回复翰林汇不是当事人,要求公开没有依据。”
张瑞存律师认为,整个案件银行是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的,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谓的合同履行不再是正常的民事行为,而是变成了相关人员的犯罪行为,则该部分交易对应的合同效力是存疑的,不能简单地要求说按照合同履约。
“退一步讲,即使不否定合同的效力,毕竟一开始大家都是正常履约,但后来银行和翰林汇都被犯罪嫌疑人侵害了,银行工作人员在票据审核、交易追踪和续开票管理等合同义务履行中也是有明显过错的,那么就应该依托刑事判决结果来认定各方的合同责任,完全由翰林汇一家来承担肯定是不妥当的”。
”而且,本案票据的民事和刑事受害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也是一个争议点,刑事受害主体是银行,赔偿也是给了银行,但民事案件受害人又变成了翰林汇,这个法律关系主体是矛盾的”,张瑞存说。
杨进认为,这一案件表明实体企业在银行这样的对手面前其实是弱势群体,实体企业就算是受害者,也只能向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实业经济要发展,最重要的,是保障所有的主体都能够平等地获得保护”,杨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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