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天津证监局
关于对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1年5月19日,你公司发布《重大资产出售预案》(修订稿),在该预案中,你公司承诺将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资产置入(以交割完成为准)公司。截至承诺到期日,你公司未完成该承诺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规学习,诚信履行承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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