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证监局
关于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226号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资管新规落实不到位,个别产品业绩报酬提取频率超过每6个月一次;二是投资管理不规范,个别产品未及时调整违约债券估值,关联交易管理不健全,投资经理投资决策独立性不足,对不同产品先后反向交易同一债券的行为监控不到位;三是风险管控制度存在缺失,未制定债券库入库标准,未明确要求定期对集合计划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提高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风控水平,杜绝此类事项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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