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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 连云港海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警示函

时间:2022-02-15 16:22:57 | 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江苏证监局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连云港海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连云港海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发行的“20海投01”“20海投02”“20海投03”公司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20海投01”“20海投02”“20海投03”募集资金中的6.795亿元,未用于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而是被用于项目建设相关付款或转借给集团外部单位。

二、信息披露不完善

2020年年报中,未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履行的程序。此外,你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依据的部分规定已经废止,你公司未按照新适用的规定进行更新。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六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加强对《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合规守法意识,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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