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2〕19号
关于对吴丰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吴丰礼:
经查,你于2014年2月起至今任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斯达)董事长、总裁。2021年3月19日,你以100元/张的成交价格买入“拓斯转债”224.35万张,成交金额22,434.67万元。9月14日,你以118.007元/张的成交价格卖出“拓斯转债”10.35万张,成交金额1,221.37万元,获益185.15万元。截至11月3日,你已将此获益款全数上缴公司。
你作为拓斯达的董事长、总裁,将持有的拓斯达可转债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有关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证券交易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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