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网站1月29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基础设施REITs设立前、设立阶段相关税收政策作出具体规定。
明确各阶段税收政策
针对基础设施REITs设立前,《公告》明确,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公告》明确,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对基础设施REITs运营、分配等环节涉及的税收,仍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告》适用范围为证监会、国家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的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
上述《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1日前发生的符合《公告》规定的事项,可按《公告》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近期政策暖风频吹
2021年,基础设施REITs取得突破性进展。2021年6月21日,首批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上市,我国公募REITs市场正式建立。截至2021年底,共11个项目发行上市,涵盖产业园区、高速公路、污水处理、仓储物流、垃圾焚烧发电等重点领域,共发售基金364亿元,其中用于新增投资的净回收资金约160亿元,可带动新项目总投资超过1900亿元,对盘活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产生了良好示范效应。
2021年6月29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和配套文本,响应中央政策精神,顺应市场主体期盼,将有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绿色能源项目,有利于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问题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纳入试点范围。上述通知还强调,全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要坚持统计监测和协调服务的功能定位,做到项目“愿入尽入、应入尽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项目入库。
今年1月17日,证监会召开的2022年系统工作会议强调,推动拓宽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范围。
1月27日,国家发改委进一步透露,目前全国正在实质性推进基础设施REITs发行准备工作的项目接近百个。
此外,地方层面关于基础设施REITs的支持政策也陆续出台。北京、上海、广州、苏州、南京、成都、西安、无锡、天津等地方城市人民政府或发展改革部门,均针对基础设施REITs出台了专项支持政策,鼓励本地区项目积极参与试点。全国“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等多份文件中,明确提出推进基础设施REITs工作,形成良好的政策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