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开展浙江亚太药业(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尽职调查不充分,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内部质量控制不完善。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第一款、《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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