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满乐报道
1月14日,为完善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证监会起草了《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证监会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公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整体规模超过 25万亿元,投资者数量突破 5 亿。货币市场基金作为现金管理类的普惠金融产品,具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投资成本低等特点,已成为公募基金的重要品种,积极服务广大投资者财富管理。
但鉴于个别货币市场基金规模较大或投资者数量较多,为进一步提升基金管理人抗风险能力,增强产品韧性,确保投资者投资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才有了此次的《暂行规定》起草。
整体来看,《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定义和评估方法,有效识别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二是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附加监管要求,增强抗风险能力;三是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机制。
其中,《暂行规定》将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定义为基金资产规模较大或投资者人数较多、与其他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关联性较强,如发生重大风险,可能对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货币市场基金。
具体而言,单一基金满足净资产规模大于 2000 亿元、或投资者数量大于 5000 万个等条件的,应纳入参评范围,其中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不同货币市场基金应予合并计算。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规模和投资者数量已连续 3 个月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产品,证监会可将其移出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名单。
而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也意味着附加的监管要求。《暂行规定》就从经营投资理念、风险管理、人员及系统配置、投资比例、交易行为、规模控制、申赎管理、销售行为、风险准备金计提等方面,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销售机构提出相较常规基金更为严格审慎的要求。
而在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机制方面,《暂行规定》也要求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市场主体应当共同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应对预案,提前对风险处置事项做出安排。并规定了重大风险情形下的风险处置小组机制,以及基金管理人等市场主体风险处置责任及要求;及不同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风险准备金、主要股东等处置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