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刘炼、李云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刘炼、李云飞:
经查,你们在执行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众应(维权))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中兴华审字〔2021〕011311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审计报告方面
你们在保留意见的基础段落中描述“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未说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原因。此外,你们关于上述保留事项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在《2020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中,仅表示保留事项不具广泛性,未说明具体原因及判断过程;也未说明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影响以及盈亏性质变化等情况,披露不充分。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无保留意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无保留意见》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第六条的规定。
二、海外营业收入方面
*ST众应海外全资子公司主要运营互联网游戏电商交易服务平台,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26,523万元,占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99.97%。你们在审计时,未合理关注海外子公司的业务模式,IT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质量复核方面
审计底稿中存在多处明显错误,如审计总结记录:“我们认为泰禾集团持续经营假设编制基础是恰当的”,但泰禾集团非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报告附注中披露的其他应收款折算人民币余额11.721亿元,未进行合并抵消。虽经多级质量复核程序,均未发现上述差错,质量复核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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