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黑龙江证监局
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1〕034号)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97723)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7月21日,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左洪波与万浩波签订《借款合同》,同日,你公司与万浩波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左洪波与万浩波之间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3亿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63%。上述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迟至2021年10月29日才披露该笔担保及相应司法诉讼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9.11条、10.2.6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全面自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积极督促控股股东尽快解决违规担保问题,并进一步完善担保审批和用印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当在收到责令改正措施后30日内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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