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1〕129号
关于对赵国栋、刘向东、吕文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赵国栋、刘向东、吕文静:
经查,你们在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马电器或公司)任职期间,奥马电器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对外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一是2020年8月至10月,奥马电器子公司西藏网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及山西汇通恒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汇通)以银行定期存单分别为张家港保税区明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镇江中能恒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4笔,担保金额合计10.45亿元。二是2017年9月21日、2018年2月1日,奥马电器、福州钱包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时为奥马电器控股孙公司,以下简称钱包好车)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两份《差额补足协议》,为钱包好车与郑州银行签订的两份《个人小额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承担差额补足责任。三是2018年4月2日,奥马电器、山西智源融汇科技有限公司(时为奥马电器控股孙公司,以下简称智源融汇)与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差额补足协议》,为智源融汇与长治银行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承担差额补足责任。奥马电器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未履行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相关定期报告披露的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等规定。
二、2020年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
奥马电器在2020年年报中确认,子公司山西汇通于2020年8月收回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保理业务应收账款1.45亿元,并于2020年10月收回对原公司子公司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2月转让给原实际控制人赵国栋)及其子公司全部应收款项,相应减少了账面应收账款。经查,山西汇通收到的上述款项大都来源于奥马电器对外借款,相关应收款项实际均未收回。上述事项导致奥马电器2020年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2020年10月21日发布的《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也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等规定。
赵国栋作为奥马电器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刘向东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吕文静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奥马电器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赵国栋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刘向东、吕文静对公司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赵国栋、刘向东、吕文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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