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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13个证券账户操纵“东方中科”股票 89年股民被罚没438万元

时间:2021-12-13 17:22:38 | 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深圳证监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

当事人:杨波,男,1989年8月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依据200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杨波操纵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中科)股票价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杨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杨波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

2017年3月8日至4月10日期间,杨波实际控制“时某”“叶某亦”“徐某”“刘某英”“张某生”“孙某”“杨某国”“张某晖”“吴某生”“柯某月”“王某侠”“潘某”“颜某荣”“杨某平”“吴某容”等15个证券账户,使用其中13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操纵“东方中科”股票。

二、杨波操纵“东方中科”股票情况

上述期间内,杨波控制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盘中拉抬并在拉抬中或拉抬后卖出以及尾市拉抬后卖出等方式,影响“东方中科”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杨波称只有集中大量资金在短时间内买入才能拉高股价,拉高股价后卖出才能获利,这是其操作模式之一。经委托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杨波操纵“东方中科”股票盈利2,192,275.30元。

(一)盘中拉抬并在拉抬中或拉抬后卖出

1.2017年3月8日,账户组在13:345203至13:370524分11笔申买28.23万股,申买金额1,301.65万元,其中账户组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股数占账户组申买股数100%,账户组申买占比70.68%;账户组买成交22.57万股,买成交金额1,041.97万元,买成交占比78.07%。“东方中科”股价拉抬幅度为2.42%。账户组拉抬中卖出10.70万股,卖出金额496.53万元;拉抬后卖出11.82万股,卖出金额544.68万元。

2.2017年3月10日,账户组在10:064479至10:071701分15笔申买9.62万股,申买金额490.52万元,其中账户组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股数占账户组申买股数100%,账户组申买占比45.61%;账户组买成交9.62万股,买成交金额467.51万元,买成交占比67.99%。“东方中科”股价拉抬幅度为2%。账户组拉抬中卖出7.25万股,卖出金额354.72万元;拉抬后卖出11.84万股,卖出金额589.97万元。

3.2017年3月13日,账户组在9:565920至10:000770分4笔申买18.51万股,申买金额937.86万元,其中账户组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股数占账户组申买股数100%,账户组申买占比57.36%;账户组买成交16.51万股,买成交金额933.17万元,买成交占比63.87%。“东方中科”股价拉抬幅度为2.62%。账户组拉抬后卖出44.26万股,卖出金额2,240.51万元。

4.2017年4月10日,账户组在14:320674至14:321159分2笔申买63.24万股,申买金额3,655.27万元,其中账户组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股数占账户组申买股数100%,账户组申买占比67.48%;账户组买成交63.24万股,买成交金额3,645.17万元,买成交占比67.74%。“东方中科”股价拉抬幅度为3.66%。账户组拉抬中卖出23.13万股,卖出金额1,337.06万元。

(二)尾市拉抬后卖出

2017年3月9日,账户组在收市前15分钟内分103笔申买90.66万股,其中账户组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股数占账户组申买股数85.97%,账户组申买占比41.76%;账户组买成交89.63万股,买成交金额4,542.87万元,买成交占比48.31%。

当日14:561119“东方中科”股票第一次涨停,其后一度跌至50.96元/股,14:565883“东方中科”股价为50.98元/股,账户组在14:570144以一笔10万股的买单将股价拉至涨停价50.99元/股,拉抬意图明显。次日9:404164至10:172975,账户组卖出31.78万股,卖出金额1,568.46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

杨波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二百零三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杨波违法所得2,192,275.30元,并处以2,192,275.3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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