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1〕140号
关于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旭彬、潘小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旭彬、潘小泉: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正中珠江所)执业的广东明珠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正中珠江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一级土地开发项目核查不到位。正中珠江所关于广东明珠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2019年其他流动资产审计工作底稿显示,截至2019年底,运营公司因一级土地开发项目产生的专项预付款高达12.94亿元,运营公司预付至供应商广东旺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朋建设)的款项进度显著有利于供应商,且运营公司无法提供与上述预付款项对应的充分、完整、准确的工程量资料和文件。正中珠江所未针对上述异常情况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在对旺朋建设执行访谈程序时也未询问和记录预付旺朋建设款项超出工程支付证书等工程量依据是否合理及其原因,未能充分获取上述预付款项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二、贸易业务预付账款核查不到位。广东明珠于2019年度向多家贸易供应商预付大额款项,且又频繁收回款项,截至2019年底未收到相关贸易业务货物。正中珠江所2019年年报审计期间访谈相关贸易供应商人员纪要显示,上述贸易供应商除正常采购业务外,与广东明珠无其他资金往来,与广东明珠财务账册记录的资金往来频繁的实际情况不符。正中珠江所未针对上述大额、可疑预付款项进行充分核查,未充分关注审计证据之间存在不一致,并针对审计证据可靠性存在疑虑的事项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
正中珠江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王旭彬、潘小泉作为广东明珠2019年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正中珠江所和王旭彬、潘小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同时,正中珠江所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