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证监局
关于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徐子泉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198号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子泉: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关联方资金占用。2018年底至2019年3月,公司控股股东徐子泉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累计占用金额7,400万元,其中2,600万元已于2019年底归还,尚有4,800万元未归还。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部分财务处理不规范。部分资金业务未根据业务实质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部分影视投资项目未真实回款,导致相关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部分无形资产未及时确认,导致摊销成本计提不准确;个别影视剧制作项目会计核算不恰当,不符合相关会计核算规定。此外,公司还存在个别项目存货核算不恰当、预付版权款列报不准确、个别无形资产版权核销滞后、未严格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等问题,导致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3.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2021年1月29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33,000万元至48,000万元。4月23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0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20,000万元至127,000万元。4月28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123,083万元。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金额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徐子泉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和徐子泉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及时更正相关财务信息,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业务、财务方面的管控,提高经营管理规范性和会计核算水平,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并自收到本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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