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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投资者诉长园集团(维权)(600525)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代表人示范性案件传来好消息: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长园集团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这也是迄今该系列索赔案产生的唯一一审判决。代理该起代表人示范性案件原告的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提示,凡2017年3月14日后(含)买入长园集团股票,并在2018年12月24日收盘后当日仍持有该股的权益受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可提交获赔申请。(长园集团维权入口)
据监管公开信息,2020年10月,长园集团等相关当事人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经查明,2016-2017年,长园集团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阳合同”、项目核算违反会计准则等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长园集团2016、2017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长园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时任长园和鹰董事长、总裁尹智勇等11名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处3-30万元罚款,总罚款214万元。尹智勇等3人同时被分别采取3-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受损投资者民事索赔诉讼随即展开。今年8月,投资者诉长园集团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示范判决首案在深圳中院开庭,原告诉请确认被告长园集团虚假陈述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约57万元。2021年11月19日,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长园集团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
吴立骏律师特别提醒,本次判决只是本案一审判决组成部分之一,仅围绕原告确权的诉求展开,对于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涉及系统性风险、个股因素及损失因果关系等将另行判决。作为中国资本市场首起原告确权、损失赔偿分开判决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纠纷判例,该判决是国内司法机构以创新司法理念化解证券群体性纠纷的又一有益尝试,或有利于引导双方当事人转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以降低诉讼成本,高效批量化解同类平行案件。
另一方面,如被告不服上述确权判决提起上诉,之后的原告损失赔付判决则需等到侵权判决二审结束。而原告投资者最关切的赔付金额认定并不简单,需通盘考量市场系统性风险和个股其他因素影响,涉及大环境及市场波动,公司所处行业板块,经营特点、股权变动、预期变动等多方面,跨金融、会计、财务、法律、专业知识等多个门类。
可以说,后续的赔付判决才是系争双方的主战场,股民诉讼代理人的专业水平,将成为维护受损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关键。为此,原告律师团队已组织了法律、财务、行业专家集思广益周密筹划,力求在后续诉讼中实现原告委托人的法定保障利益最大化。
公告显示,截止今年10月28日,长园集团收到投资者索赔诉讼累计金额约20263.93万元。据悉,就目前已开庭的472起投资者诉长园集团索赔案,深圳中院此前已委托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就市场风险进行评估核算,不久前该机构已出具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显示约有三分之二的案件被核定的赔付比例在80%-90%。
资料显示,长园集团创立于1986年6月,上市于2002年12月,主营智能工厂装备、智能电网设备、电动汽车相关材料及其他功能材料,目前第一大股东为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3.11%)。公司2020年净利润1.31亿元同比扭亏,2021年前三季度实现营收42.49亿元同比微减,净利润-2540.13万元,同比-113.49%,期末每股净资产3.3元,有股东44087户。
11月28日,长园集团股价收报6.2元,年内下跌3.73%,最新市值80.96亿元,约为2015年牛市高点的22%。2018年末,长园集团股东数约为6.64万户,其中凡2017年3月14日至2018年12月24日买入长园集团,且2018年12月24日盘后仍持有该股者,可报名索赔,预计参讼后获赔几率较大。
(本文由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吴立骏律师专业从事证券领域投资者索赔法律服务工作超过12年,精通证券法领域中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索赔和执行、熟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熟悉会计准则对相关上市公司的要求,办理了全国第一例示范性判决案件方正科技股民获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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