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证监局
关于对天津益佰碧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津益佰碧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截至2021年4月30日,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七十七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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