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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征求意见:鼓励对小微企业实施差异化定价

时间:2021-11-29 08:26:31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袁园每经编辑 陈星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银保监会表示,为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改善人民群众金融消费体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了《指导意见》,公众可通过公开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银行市场调节价服务是指银行提供的非政府指导价或非政府定价的服务。服务项目分为支付结算类、代理业务类、风险承担类、金融交易类、管理咨询类等,包括支付结算、电子银行、银行卡、理财、代理、托管、担保及承诺、贸易金融、金融市场交易、管理及咨询等。

《指导意见》明确了银行服务定价方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价格由银行依法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银行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服务项目价格,要体现质价相匹配、成本风险覆盖、价值创造和行业竞争力等。根据服务项目的不同性质,采取或综合采取比例定价、区间定价、协议定价、基于外部成本定价以及其他方法。

《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定价校准机制。一是定期评估和调整。银行要评估服务项目价格标准的合理性,选取内外部项目进行同质同类比较。要根据监管政策和业务发展需要,结合服务性质确定价格审核频率,定期评估服务价格。在评估服务价格时,要充分考虑业务模式调整、管理流程优化、技术进步等带来的经营效率提高和成本节约因素,并体现在价格水平中。要适度减少低频低投入服务项目收费。

二是确保实际执行价格合理。银行服务定价要以服务质量为核心,兼顾市场竞争和客户接受度,避免服务实际执行价格超出合理水平。对于有固定价格的服务项目,要严格以服务价格目录公示的标准为上限,实际执行价格不得高于公示的价格标准。对于比例定价项目,除风险承担类外,原则上需要设定执行价格上限值。对于协议定价项目,要明确内部执行参照标准,建立内部超限审核机制,防止滥用协议方式获取不当利益。

三是强化定价约束。银行不得利用低价方式开展不正当竞争;对于融资类业务,不得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取费用;不得在设置价格区间时,过度扩大区间上下限间隔,规避价格管理要求;不得在基于外部成本定价时,收取显著高于外部服务价格标准的费用;不得对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或以降价为由降低服务质量或数量。

四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行业协会和清算结算机构要发挥积极作用,对具有广泛影响的服务项目加强正面引导,促进市场长远发展。

而对于一些特定服务领域,《指导意见》在政策制定上也予以支持。比如,鼓励银行优化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账户管理、存取款、支付汇划等基础银行服务,结合自身经营策略给予适当减免优惠;鼓励银行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实施差异化定价,合理制定和调整服务项目价格,结合自身经营策略划分客户群体,给予适当减免优惠。

《指导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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