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藏证监局
[2021] 11 号
关于对西藏世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藏世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均已离职,且至今未到位。
二、你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相关材料均由公司股东 代为负责管理。
三、你公司目前无实际经营地,工作人员仅有一名财务人员。
你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中未履 行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的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切 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1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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