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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刘宜云、曾道龙、章慧琳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1-10-19 14:22:56 | 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来源:江西证监局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刘宜云、曾道龙、章慧琳:

经查,我局发现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龙实业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0年11月25日,公司时任董事长刘宜云向全体董事发布《关于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通知》,提议于2020年11月30日上午9:00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议案为《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具体议案内容为“董事会拟于2020年12月17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各位股东可以在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的合理期限内向公司提名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未提供并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2021年7月9日,公司董事长曾道龙根据世龙实业第二十四次监事会决议提议并向全体董事发布《关于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通知》。7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开第二十九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至召开日间隔时间为2日,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以及《世龙实业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三、2021年1月7日,公司收到乐平市人民法院向世龙实业出具《乐平市人民法院通知书》,通知世龙实业“不能接受任何人,任何单位将盖有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公章的文件(特别是对世龙实业高管之间的人事变动的文件)。如文件有违规定,该文件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公司迟至2021年5月26日在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乐平市人民法院通知书》的内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等规定。

四、2021年8月13日,公司收到乐平市人民法院向世龙实业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依法协助执行(2021)赣0281民初2307号民事裁定书中裁定的事项”。公司迟至2021年8月26日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乐平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等规定。

五、2021年5月16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向世龙实业董事会提请增加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具体提案为《关于罢免曾道龙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刘林生董事职务的议案》。2021年5月17日,公司董事会根据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就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诉张海清、刘宜云返还电化高科、大龙实业公司公章、证照纠纷案作出的(2020)赣0281民初3176号、(2020)赣0281民初2900号民事裁定书以及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7日向世龙实业出具的《乐平市人民法院通知书》内容,认定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新增临时提案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十三条规定,不予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公司未披露上述新增临时提案内容,未披露将上述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详细依据,合法合规性审查以及法律意见书等内容,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中“股东大会的提案”第二条的规定。

刘宜云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章慧琳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曾道龙作为公司董事长,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章慧琳对上述全部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刘宜云对上述第一、第三项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曾道龙对上述第二、第四、第五项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第12号)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世龙实业及刘宜云、曾道龙、章慧琳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并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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