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收“好处费"帮忙提取赃款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7日,蒋某被孔某等人诈骗2.4万元。林某在明知所取钱财系孔某等人诈骗所得的情况下,仍通过银行卡转账、POS机刷卡等方式帮忙予以套现4万余元赃款(包含蒋某被骗的2.4万元),从中获得好处费。2020年,林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同时被所在单位开除。
警示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犯罪手法之一,市民应切记,账户将忠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不能因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或公司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
案例二:地下钱庄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底,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瑶海分局成功破获了以胡某为核心的“4.22”特大地下钱庄案件,涉案资金流水近百亿元。本次集中收网行动,成功斩断了一条跨越国境的地下钱庄犯罪通道。目前,专案组已扣押各类银行卡100余张,冻结涉案账户48个,冻结资金1500万元。
洗钱手法
该案通过地下钱庄进行作案,地下钱庄主要包含两种类型:支付结算型、非法买卖外汇型。
案例三:逃税洗钱案
基本案情
某银行发现客户赵某借记卡账户交易异常,每日有大量个人将款项存入该账户,交易频繁,交易涉及全国大部分省市,北方城市较多,但单笔金额小,一般为千元左右,并定期通过网银业务将资金集中划出。该银行从基层网点获取的客户尽职调查信息反映,曹某为X保健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该银行开立了单位结算账户,但交易并不频繁。
反洗钱监管部门接收可疑交易线索后,对X保健品有限公司的背景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X保健品有限公司系中美合资企业,主要生产牙膏系列产品。根据上述信息,反洗钱监管部门认为曹某、赵某个人账户资金交易可能与公司行为存在内在联系,决定将可疑交易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X保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在负责公司经营期间,采用销售不开发票、收入不入账等手法,将公司部分销售收入汇入原公司出纳赵某在该银行的个人账户内,随后再转入其个人账户内,隐匿销售收入达4000万元,涉嫌偷逃增值税500余万元。
洗钱手法
一、交易频繁,单笔金额小,金额存在不规则性。赵某个人账户交易非常频繁,且单笔金额小,没有规则性,因此其资金交易应该和经营行为存在某些内在联系。
二、工作日及双休日都有大量频繁交易。赵某个人账户频繁交易不存在时间阶段性,每天都有发生,因此巩固了对其从事经营活动资金结算的判断。实际案例中,有些个人账户也会出现上述频繁、单笔金额小的收付特征,但是注意观察其交易的时间一般集中在国定假日及双休日,经侦查发现主要是由于国定节假日银行停止办理对公结算业务,一些企业为了保证节假日生产经营活动资金结算的正常进行,故选择个人账户进行资金结算,待工作日再将资金全额转入企业账户。
三、资金来源地域分散,与个人所在单位的经营特征相符。该案中赵某账户资金来源地域非常分散,与其资金去向曹某所在单位经营牙膏的生产经营特点吻合。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编著《反洗钱监管典型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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