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洗钱,老百姓总会想到影视剧里金融黑手、网络黑客的神秘形象。然而,真实的洗钱也许就在您身边,日常的交易行为、普通的金融手段、简单的经济往来都可能“埋伏”着洗钱的风险。一念之差,您就可能成为毒品、贪腐、金融诈骗、黑恶势力等严重犯罪的“帮凶”,变身“白棋子”,甘当“白手套”,化作“漂白剂”,最终沦为“阶下囚”。
凝聚金融、司法力量,防范打击洗钱犯罪,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联合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共同推出反洗钱普法宣传片,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勾画出最日常的“洗钱现场”,为人民群众量身打造防范洗钱犯罪“实用指南”,打击洗钱犯罪,守住法律底线,你我共同前行。
案例一:代持
代持,是指真实股东请他人代为持有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代持人名义上成为公司股东。这在日常经济交往中是非常常见的,然而,如果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身份帮他人代持公司时,又明知公司可能是用非法集资款投资购买,仍与他人串通提供个人资金账户利用虚假支付对价的方式,购买该公司到自己名下,协助将非法集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化为“合法”财物的,涉嫌洗钱罪。
检察官释法
代持有风险,持股需谨慎。
当您使用自己的身份为他人代持公司时需要确认公司来源性质是否合法,切勿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交易等非法途径帮助他人转换或转移财产。同时,合法使用自己的资金账户,切忌在帮人代持公司的过程中利用个人银行账户虚假转账支付对价,成为犯罪分子的“白手套”。
案例二:投资
投资,一个既充满金融活力又深藏金融风险的字眼,代表着资本助推发展的经济活动。然而,在无数投资背后却暗藏着洗钱的“黑手”。如果行为人明知投资资金来源不当,可能是贪污贿赂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仍然借由合法投资途径为其“漂白”赃款甚至利用赃款继续获利,涉嫌洗钱罪。
检察官释法
投资有正道,贪利恐生非。
当您使用他人提供的资金代为投资的时候,同样要确认资金的来源和性质是否合法,切勿在明知代为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者投资数额与委托人的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情况下,仍然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将来源不当的资金“钱滚钱”“利生利”,成为犯罪所得的“漂白剂”。
案例三:开户
开户,主要指在商业银行以本人名义开立资金账户,这可能是老百姓经历的最为频繁的金融活动。然而,犯罪分子为逃避侦查、追赃,却大肆利用这看似日常的行为分散、转移赃款。如果行为人明知可能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得,仍然到银行开立本人实名资金账户,协助散存巨额现金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划转的,涉嫌洗钱罪。
检察官释法
开户很日常,出借要慎重。
个人银行账户安全不仅包括账户内资金安全,还暗含着账户使用的安全。当您被要求到银行以本人名义开立实名资金账户,并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用该账户散存现金、划转资金时,一定要拒绝,守住与您日常生活最密切的金融安全底线,切忌因“事小”而侥幸,成为犯罪活动的“白棋子”。
金融安全关系国家安全,打击洗钱犯罪是维护金融安全、斩断严重犯罪“再生血源”的利剑。检察官联合人民银行提醒大家:严守法律底线,防范洗钱风险,让我们对自己负责,也对国家尽责,共筑健康有序的金融环境。
附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