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中国证监会9月3日宣布就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基础制度安排公开征求意见后,全国股转公司迅速于9月5日晚间就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征求意见。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设立。
据记者了解到,北交所后续还将就落实公开发行注册制下审核职责相关的自律规则公开征求市场意见。
来看关键点:
关注点一:上市平移精选层的四套“财务+市值”的条件
《上市规则》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围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总体目标,强化了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北交所对精选层现有的分层管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票停复牌等单项业务规则,作出了体系化整合,同时吸收借鉴了现行上市公司监管的成熟经验,形成了上市公司的总体监管架构和全链条监管安排。
从内容方面来看,《上市规则》包括了发行上市、持续监管、退市机制、监管处理等四部分。其中,针对企业发行上市,《上市规则》明确了上市条件与程序、上市保荐与持续督导、募集资金管理等内容。
与精选层的挂牌条件保持一致,北交所设置了市值条件和财务条件的四套标准,具有较好的包容性。标准一侧重财务指标,市值起辅助作用;标准二侧重关注市值标准,适应盈利模式清晰、业务快速发展的企业;标准三针对具有一定研发能力且研发成果已初步实现业务收入的企业;标准四主要面向市场高度认可、研发创新能力强的创新型未盈利企业。
目前精选层挂牌的66家公司,适用四套标准进层的都有,这套指标显示出了较好的适应性。其中,多数企业以净利润标准要求进入精选层。据其测算,目前创新层、基础层符合四套财务条件的公司数量充足,北交所后备上市企业储备充分。
关注点二:信息披露要求更加具体 取消持续督导制度
根据《上市规则》,北交所在精选层持续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对北交所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作出了四方面的调整:
一是公司治理标准更加优化。《上市规则》增加了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的情形,推动独立董事发挥更大作用;将资金占用主体范围扩大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紧盯“关键少数”;明确了不得新增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同业竞争,确保上市公司独立性。
二是信息披露要求更加具体。《上市规则》细化了自愿披露、豁免披露、暂缓披露、行业和风险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还建立了统一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和报备制度,严防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三是停复牌管理更加严格。《上市规则》按照“少停、短停、分阶段停”的监管原则,要求上市公司不得滥用停复牌机制,确保市场交易的连续性。其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停牌时间压缩至不超过10个交易日;筹划其他重大事项的,不超过5个交易日;因特殊情形延期复牌的,连续停牌总时长不超过25个交易日。
四是主体责任更加清晰,不再实行主办券商“终身”持续督导,由保荐机构履行规定期限内的持续督导职责,即保荐机构责任,同时,为确保平稳过渡,在北交所开市初期,上市公司与主办券商已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须继续执行,信息披露和日常业务仍按现行模式办理。北交所将尽快明确后续制度安排。
关注点三:申报100股起,以1股为单位递增
《交易规则》整体延续精选层以连续竞价为核心的交易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了:
一是实行3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给予市场充分的价格博弈空间,保障价格发现效率。
二是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实施临时停牌机制,即当盘中成交价格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时,盘中临时停牌10分钟,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
三是连续竞价期间,对限价申报设置基准价格上下5%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对市价申报采取限价保护措施。
四是买卖申报的最低数量为100股,每笔申报可以1股为单位递增。
五是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成交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可以进行大宗交易。
北交所还为引入做市机制、实行混合交易预留了制度空间。
关注点四:符合要求的财务退市可退至创新层、基础层
《上市规则》中明确了北交所的退市制度,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退市标准,即“谁应退”。《上市规则》明确了北交所主动退市与强制退市的安排,强制退市分为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等四类情形。其中,财务类强制退市考察期为2年,指标不交叉适用。
二是退市程序,即“怎么退”。《上市规则》规定了北交所退市风险警示制度,作为强制退市的先导制度;明确了强制退市由上市委员会审议,确保退市决定的严肃性和审慎性。
三是退市去向,即“退到哪”。根据《上市规则》,退市公司符合新三板基础层或创新层条件的,鼓励进入相应层级挂牌交易,继续发展;存在重大违法等情形、不符合挂牌条件的,转入退市公司板块。同时,北交所退市公司符合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上市。
关注点五:创新机制安排 对现金分红不做强制要求
北交所公司治理等方面,与沪深交易所的上市公司监管一些制度创新,有效平衡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规范成本与收益。例如,对北交所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比例不作硬性要求,鼓励公司根据自身实际“量力而为”。对于股权激励,允许在充分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的前提下,合理设置低于股票市价的期权行权价格,以增强激励功效。
关注点六:与公司制交易所相契合的会员管理制度
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交所作为公司制交易所实行会员管理,会员是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格载体。区别于会员制交易所,会员在公司制交易所不享有财产所有权。
实施会员管理是落实上位法对于证券交易所的明确要求,在境内外公司制交易所有较多成熟实践,《会员管理规则》予以吸收借鉴,重点明确了对会员交易风险控制、客户管理、交易信息使用和技术系统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强化监督机制,督促会员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归位尽责。
与沪深A股小差异化的制度安排
申万宏源证券新三板首席分析师刘靖表示,北交所正式成立,成为第一个公司制运营的股票交易所,是我国迈向成熟资本市场的积极探索。今天发布的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和会员管理规则,基本平移了原精选层的制度,只是作出了微调,比如新股限售将董、监、高纳入,取消了终身的持续督导制度,总体的制度安排有利于预期的稳定性和交易的连续性。
在经济学者、允泰资本创始合伙人付立春看来,北交所应该是已经提前筹备很久了,具备了相当的这个基础和条件,那么宣布成立,其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志,说明已经具备了雏形和基本的这个条件,那么也就开启了从这个三板或者说股转系统到北交所正式的这个过度,开启也表明着北交所的改革或者是创新的大幕就正式拉开了。
“其实从三板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角度来说的话,它是一个延续,那么是一个升级,那各种以前的这个制度、交易、企业、投资者,都有进一步的一个升级,对北交所而言的话,它是一个开创,虽然说前面有基础,但是一切从新来还是新的。”付立春认为,这个规则应该是这样的一种定位,还是很值得期待的,值得期待的一揽子的这种框架,其实跟科创板当时是有些类似的,可以做类比去看。
新三板资深评论人、北京南山投资创始人周运南表示,北交所在基础性业务规则上基本平移了精选层的相关制度,并吸收了科创板和创业板注册制的成功经验,同时贴合了中小企业的特点,实现多元化、差异化和特色化的制度建设。
跟精选层相比,最大改变是不再实行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制度。
跟科创板、创业板相比,主要不同在于,
1、北交所只有上市首日一天无涨跌幅限制,科创板为5日;
2、北交所首日之后,涨跌幅限制为上下30%,科创板为20%;
3、北交所限价委托的价格笼子为上下5%,科创板为2%;
4、北交所的单笔申报以100股起,超过部分可以1股为单位递增,科创板单笔申报数量为200股起报;
5、精选层大宗交易的价格限制为上下30%;
6、对现金分红比例不作硬性要求;
7、可以退至新三板创新层或基础层继续交易,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应当直接退出市场。而A股是退至老三板。
周运南认为,这种与沪深A股小差异化的制度安排,首先保证制度在平移过程中的平稳性,稳定市场预期,降低市场波动,贴合中小企业上市公司的市场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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