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吴绍志
劣后投资者向信托公司索赔,法院改判胜诉!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份二审判决书,投资者矫某与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东信托,1697.HK)、深圳东方平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平昇)信托纠纷一案,矫某上诉成功。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山东信托、东方平昇向矫某支付损失1.82万元,山东信托向矫某分配信托利益73.40万元。
针对此案件,界面新闻记者采访山东信托方面,截至发稿并未受到回复。
事情追溯到2015年4月,矫某与山东信托(受托人)、东方平昇(委托人代表)签订信托合同,花200万元购买了山东信托东方平昇鸿丽2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简称“鸿丽2号”)劣后单位。
文书显示,鸿丽2号总规模9000万元,包括6000万元优先单位,由民生银行认购,收取固定收益、不承担亏损,3000万元劣后单位,由投资者认购,投资者分享收益、承担亏损。信托期限不超过12个月,信托资产的投资范围有A股股票、基金等权益类资产,也有国债、金融债等固收类资产。
信托资产的管理方式采取委托人指令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信托成立后山东信托将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决策,并亲自履行向证券经纪人下达交易指令的义务。
同时,信托计划还设计了警戒线0.90元,止损线0.85元,追加线0.90元。
2015年7月2日起,信托单位净值跌破止损线0.85元。委托人代表东方平昇追加101万元资金后仍跌破止损线,7月20日又追加1000万元才恢复至警戒线0.90元以上。2016年2月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单位净值跌至0.6875,信托账户银行资金仅剩8154万元。
随后,山东信托向优先受益人民生银行分配6062.05万元,扣除管理费13.45万元、信托报酬18.68万元及追加资金1101万元后,向劣后受益人分配961.56万元,其中,矫某仅获得64.10万元。
运作不到一年,200万变64万,怎么回事?
资金合并对账单显示,2015年7月2日跌破止损线后,山东信托只变现了大部分股票,成交金额1827.96万元。持有的银邦股份(300337.SZ)、山东金泰(600385.SH)、外运发展(已退市,600270.SH)、金河生物(002688.SZ)等股票,因停牌或市场原因卖单没有全部成交。原本应当平仓结束的信托计划,在补充了1000万元后恢复运作,等到再次终止时净值跌幅更大了。
一审法院认为,在当时股指大幅下跌、大量股票跌停的特殊情况下,存在山东信托客观上无法将全部股票平仓变现的情况,山东信托、东方平昇并不存在违约行为,驳回矫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之所以矫某二审上诉能够成功,是因为济南中院早在2020年4月就审理了同一信托的另一位劣后投资者王某的二审纠纷。
蹊跷的是,同样是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一审,2020年起诉的矫某和2018年起诉的王某却得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在王某的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山东信托在签订信托文件时,没有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如实填写联系方式,导致未能按约定寄送单位净值披露的书面材料,故存在未依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并且,在查看了上述几只股票的历史交易行情后,一审法院发现是可以成交的,山东信托存在拖延变现的行为,因未及时平仓,给劣后受益人造成了损失,违反了信托合同约定的应对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证券资产按市价委托方式全部进行变现的义务。
等到2015年7月20日,股票接近全部变现后,东方平昇追加1000万元,山东信托并没有当即打入证券账户,而是等到了同年11月、12月,一审法院认为该1000万元追加资金变相放大了劣后受益人的杠杆比例,增加了其投资风险,应在2015年7月提前终止的信托资金拖延至2016年2月,扩大了王某的投资损失。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山东信托因未及时变现导致的损失为27.31万元,该损失东方平昇、山东信托应向投资者赔偿。终止时劣后受益人应分配的信托利益为2062.58万元,该信托利益山东信托应向投资者分配。
而后,山东信托虽提起上诉,但被济南中院驳回。济南中院还指出,山东信托原本能够一次性卖出的股票却分次卖出,频繁作挂单卖出后又撤单,作为专业的受托人,自主管理权不能突破合同约定的义务。
频繁挂单又撤单是否会造成追责?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怀涛告诉界面新闻记者:“如果卖出去是交易员的专业,基于勤勉尽责的前提下,根据交易员的判断,频繁挂单又撤单是最好的模式的话,所产生的损失就和这种模式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主要看这种模式是否可以有效解决卖出问题,是否比一次性挂单更有利于卖出,与损失扩大是否存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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