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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注册制下的证券市场“看门人”职能

时间:2021-08-31 08:22:37 | 来源:中国金融杂志

导读:

在注册制下,证券市场中介机构面临新的挑战,需要其实现声誉中介定位,践行市场“看门人”使命,对其责任与监管制度进行体系化重塑

作者 白牧蓉‘兰州大学法学院’

文章 《中国金融》2021年第16期

利益冲突引发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道德风险问题由来已久,义务与相应责任的设置亦不够合理。以全面推进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为契机,应当重新审视证券市场“看门人”职能定位与相应制度构建。

核准制强调的是证监会实质审核的职能主义,而注册制代表着职能主义向效率主义的转变。证券发行审核实际成为中介机构的职责,证监会通过监管中介机构把控证券质量。此后,市场判断证券投资价值的主要依据在于中介机构的信息输出,大大增加了对作为“看门人”的中介机构诚信程度的期望,而不同中介机构需根据专业履行不同的勤勉义务,并承担与义务相适应的差异化法律责任。

注册制下证券市场中介机构面临新挑战

保证发行人“可投性”。注册制改革的重点在于理顺市场和政府的关系,简政放权与市场化机制的构建要求规范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避免对市场的过度干预。在审批制和核准制下,发行人信息披露的主要目标在于获得公开发行批文,实质审核机制使上市公司的身份几乎标志着官方对发行人价值的肯定。无论发行人自身还是为之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都会以迎合审核需求为工作重心和资源配置方向。注册制取消了监管层在发行人进入市场环节的实质审查,让投资者和市场直接依据信息披露判断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与证券质量。少了官方“背书”,中介机构对发行人的审查显得尤为重要。其一,中介机构成为公司是否符合公开发行条件的实质判断主体,对企业估值、信息真实性等方面具有关键判断权力,面对市场投资决策需求而非面对审核人的信息披露职责,必将对其专业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其二,中介机构将承担更大的风险,对审核职责范畴内的信息造假等行为负责。其三,中介机构需用自身的职业声誉和专业知识对发行人证券质量进行“隐性担保”,真正意义上实现声誉中介定位,践行市场“看门人”使命。

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需求。核准制下,各公司为了稀缺的上市资格常常不惜铤而走险,以保荐机构为代表的中介机构报酬普遍与是否“过会”直接相关,出于利益考量与趋向白热化的竞争,中介机构屈服于发行人意志,帮助发行人舞弊造假等行为屡见不鲜。道德风险扭曲了中介机构的“声誉资本绑定机制”,本应独立客观的专业机构形象及信用状况备受质疑。新《证券法》要求中介机构重新正视和明确“看门人”职责,充分履行义务,肩负起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任,在短期利益与长期声誉之间作出正确抉择。一方面,信息披露制度是注册制的核心,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切身权益。中介机构应充分审核投资者进行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信息,既要满足注册要求,更应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可理解性。另一方面,新《证券法》大幅度加强了投资者保护力度,其中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增加了各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要求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遵纪守法,勤勉审慎,防范各类欺诈行为。概言之,应以注册制全面推进为契机,探索如何通过制度构建使中介机构真正站在投资者角度,起到“看门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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