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四川证监局披露关于对鲍杰军、黄建起、陈家旺及丁同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证监局决定:对鲍杰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黄建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陈家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丁同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四川证监局依法对鲍杰军等人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鲍杰军等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相关事实如下:
一、鲍杰军等人存在相互代持帝欧家居(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欧家居”)股份的情形
2018年1月,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王洁具”,帝欧家居曾用名)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鲍杰军等52名股东持有的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神诺”)98.39%股权。欧神诺原股东黄建起、吴某周和郑某龙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在其名下但不属于其本人的部分欧神诺股权对应转换为帝欧家居股份。黄建起、吴某周和郑某龙存在代股东鲍杰军、陈家旺、黄建起、丁同文等人持有帝欧家居股份的情形:
1.黄建起代鲍杰军等七人共计持有帝欧家居约1258万股,其中代鲍杰军持有203万股、代冯某健持有121万股、代陈某持有36万股、代庞某机持有1万股、代陈家旺持有400万股、代黄某持有250万股、代丁同文持有247万股,占帝欧家居总股本的3.27%。
2.吴某周代鲍杰军持有帝欧家居股份89万股,占帝欧家居总股本的0.23%;
3.郑某龙代鲍杰军持有帝欧家居股份39万股,占帝欧家居总股本的0.1%。
上述代持事项由鲍杰军主导安排,丁同文具体实施。2019年初,黄建起、吴某周、郑某龙开始陆续卖出上述代持股份。其中丁同文和黄某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其余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后将资金转给实际持有人。截至2021年6月1日,除黄建起仍代陈家旺持有约171万股帝欧家居股票外,已不存在上述其他代持帝欧家居股票的情形。
二、鲍杰军等人相关披露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记载
1.鲍杰军、黄建起、丁同文在《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相关方承诺公告》”)中关于资产权属承诺“所持有的欧神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信托安排、股权代持或其他影响欧神诺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的安排”的披露不真实,存在虚假记载。
2.鲍杰军、陈家旺和黄建起作为持有帝欧家居5%以上股东在相关《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持股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公司公告、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鲍杰军在《相关方承诺公告》中的资产权属承诺不真实,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四条规定;在相关《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持股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前述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鲍杰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黄建起在《相关方承诺公告》中的资产权属承诺不真实,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四条规定;在相关《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持股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前述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黄建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陈家旺在《相关方承诺公告》中的资产权属承诺不真实,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四条规定;在相关《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持股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前述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陈家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丁同文在《相关方承诺公告》中的资产权属承诺不真实,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四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丁同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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