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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网股票索赔案件,是北京金融法院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审理的首案。2021年8月2日,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2010年7月30日(含)至2017年7月10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7年7月10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乐视网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向法院申请登记,参加普通代表人诉讼”。(乐视退维权入口)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法院在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前,对被诉证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事实等进行审查后,以裁定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权利人范围。当事人对权利人范围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据此推算,北京金融法院最迟会在9月份就乐视网股票索赔案件发出权利登记公告,通知相关权利人在指定期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虚假陈述赔偿规定》)规定,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之前买入该证券;并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或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章祥兵律师认为:北京金融法院确定乐视网招股说明书公告日(2010年7月30日)为其虚假陈述实施日,乐视网招股说明书有虚假陈述的内容。2017年7月11日央视财经视频新闻《乐视网,是创业失败还是涉嫌欺诈?》发布日为乐视网虚假陈述揭露日,因该视频新闻首次揭露了乐视网涉嫌“财务造假”等内容。
因2010年8月12日为乐视网首发上市日,2017年4月15日至2018年1月23日为乐视网股票停牌期间,2018年1月24日乐视网股票复牌后,股价连续大跌。章祥兵律师表示,索赔条件为:在2010年8月12日(首发上市日)到2018年1月23日期间买入乐视网股票,且在2018年1月23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
对于承担责任的主体,依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赔偿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因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章祥兵律师认为:本案中,投资者可以要求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相关个人;以及为乐视网首次发行上市和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公证书、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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