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广东证监局发布对广州市嘉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富科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证监局表示,对嘉富科技非法借用他人账户交易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责令嘉富科技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嘉富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28日,嘉富科技先后借入刘某珊、吴某中、徐某文、李某芳、李某才、刘某香、罗某辉、刘某、廖某云、林某钦、杨某锋、李某、刘某强、吴某玉、周某福、龙某豪、杨某人、丁某宇、陈某泽、吴某琪、唐某等21名自然人名下的25个证券账户,由公司集中管理前述证券账户和对应存管银行账户。期间,嘉富科技招聘交易员进行统一集中培训,统一划转交易资金,并将前述账户调配给具体交易员,由其在公司办公地点集中从事场内交易。其中,交易员将上述账户主要用于交易可转换债券,并少量用于交易ETF基金,买卖成交金额累计69,293,815,741.3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硬件查勘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广东证监局认为,嘉富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非法借用他人账户交易证券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
责令嘉富科技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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