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湖北证监局披露关于对天沣汇盈(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湖北证监局发现天沣汇盈(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管理的部分基金未按要求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三、部分未托管基金产品未在合伙协议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四、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五、未按要求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六、未妥善保管部分基金产品相关资料。
天沣汇盈(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一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行为二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五条,行为三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行为四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行为五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为六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六条,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湖北证监局现决定对天沣汇盈(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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