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玉敏
编辑:曾芳
近日,广东潮州的吴女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实名举报了其前夫——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监事陈逊新在离婚前套现股票,并将股票变卖款2.7亿元全部转移给多人的行为。
随着两人析产诉讼的进行,陈逊新及多名被追加到案的第三人均向法院提交了陈逊新代其他二、三十人持有上市公司三环集团股票及其控股公司——潮州市三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公司)股权的答辩状。而此前三环集团的信批中,明确三环集团及三江公司的股权清晰,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的纠纷,不存在任何股权或股份代持的现象。
事实究竟如何?2020年12月22日,潮州市枫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并未对代持行为作出直接认定,也未支持吴女士诉请要求接收陈逊新转移股票变卖款的第三人返还款项,判决最终认为陈逊新隐匿了部分股票,必须归还吴女士三环集团股票折价款870余万元。
不过,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吴女士表示,“一审判决以陈逊新的‘自认’作为判案依据,目前本人已依法提起上诉,同时已将陈逊新及其公司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向证监会进行实名举报”。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多次拨打陈逊新电话并未接听,所发的采访短信也未获得回复。上市公司三环集团董事会办公室有关人士表示,“具体情况最好询问下个人”。记者按照要求将采访内容发至三环集团董秘公开邮箱,截至发稿时暂未获得回复。
离婚后发现前夫给人转账2.7亿
吴女士表示,其前夫陈逊新之前系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三环集团)监事、综合办主任,同时出任三江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
2017年5月,吴女士和陈逊新办理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列明夫妻的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陈逊新称:其在三环集团拥有的股份数量为54.8万股,约定由其将实际个人股份的一半给予吴女士。办完离婚手续后,陈逊新转账1100万元给吴女士作为其持有的三环股票一半的折价款。
吴女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当时其前夫一直未出示其持有的三环集团股票情况的证据,所以她本人对陈实际持有的股票数量存疑。经他人提醒后,吴女士发现了陈逊新涉嫌隐瞒、转移巨额的婚内共有财产的线索。
于是,吴女士于2017年8月向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陈逊新隐匿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在诉讼过程中,吴女士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取证,通过查阅三环集团上市的公告文件,申请法院向中证登调取陈逊新的“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以及向银河证券调取陈逊新名下证券账户的全部股票交易明细及银证资金流水。
吴女士表示,这系列证据显示,陈逊新在2014年12月三环集团上市时,持有三环集团股票434万股,持股比例1.13%,持有三江公司1.92%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200.5万元。上市一年后的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9月21日期间,陈逊新先后四次将名下的三环股票抛售一空,共得价款2.73亿元。
通过法院调取的银行流水显示,陈逊新抛售股票后,将2.7亿元全部转给了袁某、佃某等27人,其中11人为三环集团中层以上干部,这些转账多则5000多万,少则上百万。发现这一情况后,吴女士起诉前夫的案件,追加了收款的26人为本案的第三人,陈逊新为证明存在三环集团股票及三江公司股权的代持行为,也向法院追加了7名收款人为案件的第三人。
吴女士称,她同时还通过律师向潮州市公证处调取了2007年8月21日陈逊新与徐某、陈某等18人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及相应的《公证书》,以及陈逊新与陈某、吴某等10人签订的《潮州市三江电子有限公司出资转让协议》及相应的公证书,拟证明这些人早于2007年8月21日就已将其名下的三环集团股份或三江公司股权转让给陈逊新并已办理公证手续,前述第三人接收陈逊新的股票变卖款或分红款没有任何合法依据。
多人答辩称系“代持”股票及股权
在与吴女士的民事诉讼中,陈逊新答辩称,他本人所持的三环集团股票大部分系替他人所持,其本人仅持有105.6万股,抛售股票后已将款项转给委托代持的第三人,其在三江公司的股权也大部分为他人代持,其本人仅持有三江公司0.1585%股权。
陈某金等人的答辩表示,是与陈逊新私下达成合意,由陈逊新代为持有三环集团股票,每年股票分红或股票减持后所得款项,陈逊新应及时归还,所以陈逊新通过银行转账给陈某等人都是按约定归的股息和减持所得收益。
陈某强等人的答辩表示,该6名第三人至今仍持有三江公司1.406%的股权,虽然是在2007年8月21日已分别与陈逊新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但在2015年6月15日已与陈逊新签订了解除出资转让协议,由6人将股权转让款退还给陈逊新。
此外,三江公司也出具说明称,陈逊新一直以其名义为陈某强等10人持有三江公司股权。陈逊新本人名下实际持有的三江公司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人民币16.56万元,出资比例为0.1585%。
袁某、佃某等三环集团人员的答辩状则表示:三环集团股票转为流通股后,由于股市变化瞬息万变,为了避免因个人对股市信息掌握不全面导致自己减持股票的收益不高,实现彼此的利益最大化,袁某、佃某等人达成共同减持协议,将各自名下的全部股票拿出来一起共同减持,约定所有人一起商量先后多次卖出股票,每次任一人卖出股票的收益按各人持股比例进行分配,直至所有人持有股票减持完毕为止。
为此,吴女士提出了质疑。她表示,“三环集团上市时承诺三江公司及三环集团股权清晰,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的纠纷,更不存在任何股权或股份代持的现象”。到案第三人辩称委托陈逊新代持三环股票或三江股权,却无法提供代持协议,也无法提交向陈逊新转账用于购买代持股票、股权的银行流水。
对此,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未对股票(股权)代持或转移财产有明确的结论。判决书显示,从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以及众多第三人的当庭辩称,陈逊新除自认的持有三环集团原始股109.6万股外,现有的证据无法认定其余的三环集团股票属于陈逊新所有。至于吴女士要求的多名第三人将从陈逊新账户中取得的资金归还吴女士,以及对第三人是否协助陈逊新转移财产在本案中无法查清,对原告要求第三人归还财产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可另行主张。
本案目前正在二审中,结果尚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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