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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洲电子处罚已下达,投资者可启动索赔。(ST同洲维权入口)
2021年7月9日,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345号)。自2019年10月26日被调查之后,中国证监会查证同洲电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其一,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同洲电子在2014年12月31日确认了2,630万元因经济性裁员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职工薪酬负债均应在2015年度确认。由此同洲电子2014年度虚减净利润2,630万元,2015年度虚增净利润2,897.77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 267.77万元。其二,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2012年9月,同洲电子投资1,500万美元设立境外合资公司国际通信传媒有限公司并持有其30%的股权。2015年末该投资已出现明显减值迹象,但公司未按规定于2015年度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其三,虚构销售收入。2015年3月,同洲电子向深圳市安迪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健之康科技有限公司虚假销售已全额计提资产减值的呆滞存货,虚增2015年度营业收入。并导致同洲电子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同洲电子披露的2014年、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同洲电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袁明、颜小北、袁团柱等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90万元不等罚款。
北京市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声明:
1,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2,目前同洲电子暂定索赔条件在2015年4月24日至2019年10月26日期间买入,且在2019年10月26日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索赔条件以法院最终认定的为准。
3,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应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尽快联系律师参与索赔。
(本文由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吴宝明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吴宝明律师,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曾在高校担任法学教师,先后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北京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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