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浙江证监局披露关于对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因美”)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21年1月16日,贝因美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5,400万元至8,000万元。2021年4月13日,贝因美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2,768.12万元。公司业绩快报与业绩预告披露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由盈转亏,存在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谢宏、财务总监陈滨、时任董事会秘书金志强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贝因美、谢宏、陈滨、金志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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