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安徽证监局披露对滁州创驰天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创驰天空)、滁州格沃陆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格沃陆鼎)以及祝政、吴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的有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对滁州创驰天空、滁州格沃陆鼎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滁州创驰天空、滁州格沃陆鼎、祝政、吴斌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滁州创驰天空、滁州格沃陆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滁州创驰天空违规向投资者承诺收益
滁州创驰天空管理的基金产品诸暨天空长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诸暨天空基金)在合伙协议中约定A类资产份额委托人享有年化11%的预期最低投资收益率,并且滁州创驰天空实际控制人承担差额补足及回购义务,违反《私募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二、滁州创驰天空未按规定填报更新信息
滁州创驰天空自2018年第四季度至今未填报季度数据,也未填报2018年、2019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不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五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要求,违反《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三、滁州创驰天空填报基金产品备案信息不真实
诸暨天空基金填报的募集账户为中信银行尾号7139账户,但基金实际通过招商银行尾号0101账户募集,提交的《诸暨天空长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并非合伙人真实签订,违反《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四、滁州格沃陆鼎违规向投资者承诺收益
滁州格沃陆鼎管理的基金产品诸暨市哲尚陆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每季度向优先级合伙人支付年化8.416%的预期收益,并且滁州格沃陆鼎实际控制人承担差额补足及回购义务,违反《私募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五、滁州格沃陆鼎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滁州格沃陆鼎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制作风险揭示书,未对基金产品进行评级,违反《私募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
六、滁州格沃陆鼎未按规定填报更新信息
滁州格沃陆鼎自2018年第四季度至今未填报季度数据,也未填报2019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不符合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五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要求,违反《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基金登记备案材料、相关合同文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账户银行流水为证,足以认定。
综上,安徽证监局认为:
滁州创驰天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规行为。祝政作为实际履行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职责的人员,是滁州创驰天空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滁州格沃陆鼎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规行为。吴斌作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滁州格沃陆鼎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
一、对滁州创驰天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祝政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二、对滁州格沃陆鼎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斌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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