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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罗某诉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印股份(维权),证券代码:00086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海印股份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9年6月12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9年6月14日,海印股份赔偿原告罗某投资差额、佣金、利息损失合计243605.34元。(海印股份维权入口)
2019年6月12日,海印股份发布《关于签署<合作合同>的公告》,称公司拟与许某太、海南今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开展用于防治非洲猪瘟的今珠多糖注射液产业化运营的相关事项,披露了合同签署情况、合同方介绍、合作协议主要内容、本次合作对公司的影响以及风险提示等。该公告发布后,海印股份股价连续两个交易日大涨。
2019年6月14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连续发表“农业农村部‘打脸’海印:未受理过任何相关预治药物或疫苗律师称,海印公告毫无疑问涉及虚假陈述”、“彻查海印‘神药’式信息披露坚守证券市场‘四条底线’”、“海印股份一字跌停‘神药’公告遭官方打脸”等三篇文章。海印股份股价当日跌停。
2019年8月13日,海印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印股份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认为:依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2019年6月14日为海印股份虚假陈述揭露日,海印股份庭审时也予以认可。根据一审法院判决,章祥兵律师认为:在2019年 6月12日至2019年6月13日期间(仅限于这两个交易日)买入海印股份股票,且在2019年6月13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是符合条件的,仍然可以进行索赔诉讼。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公证书、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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