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 黄鑫宇)银保监会、央行6月1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而现金管理类产品与我们较为熟悉的“宝宝类”货币基金,两者间有哪些相似与不同?《通知》下发,哪些地方又属于需要机构与投资者特别注意?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据悉,“现金管理类产品”主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且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银行或理财公司的理财产品。具体来看,在产品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理财产品,均视为现金管理类产品,并适用于《通知》。
2018年4月27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即“资管新规”),明确了资管产品的统一监管规则,要求资管产品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几个月后,即2018年7月20日,人民银行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即“补充通知”),首次提出现金管理类产品概念。
现金管理类产品VS货币基金,哪些相似?哪些不同?
事实上,自2018年7月补充通知发布以来,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增长较快,随之也带来了一些风险外溢问题。
“与货币市场基金相似,现金管理类产品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允许投资者每日认购赎回,容易因大规模集中赎回引发流动性风险,风险外溢性强。”银保监会、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坦言。因此,制定《通知》成为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办法》等制度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规范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运作,防止不规范产品无序增长和风险累积,稳定市场预期,推动业务规范可持续发展。
从“投资范围”看,《通知》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ABS)等货币市场工具。
但《通知》强调,现金管理类产品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以及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等四类。
对此,柒财智库高级研究员毕研广告诉记者,“现金管理类产品跟货币基金有点类似。”
据毕研广介绍,货币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短期货币工具,一般期限在一年以内。例如,国债、央行票据、商业票据、银行定期存单、同业存款、政府短期债券以及信用等级比较高的企业债券等短期有价证券。
“实际上,这些货币基金投资范围,相对而言属于安全系数比较高的品种;然而货币基金并不保障投资本金的安全。事实上,由于基金性质决定了货币基金在现实中极少发生本金的亏损,因此在一些希望回避证券市场风险的企业和个人眼里,货币基金基本属于‘避风港’”,毕研广说。
谈及货币基金,“大家应该还有印象,前几年以各种宝宝类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提供的‘零钱理财’类产品,合规的多数都是属于货币基金的投资范围。”在毕研广看来,当前现金管理类产品的表现形式和货币基金差别也不是很大,都能“随存随取”。
在监管方正式“出手”对现金管理类产品进行规范前,据毕研广的介绍,有些银行销售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存在“高息揽储”“保本保息”等情况,因此目前阶段,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收益情况比货币基金要高一点。“《通知》最终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范围后,这一类产品的未来收益率会呈现一个下降的趋势。”他进一步说道。
而AA+以下的债券/ABS等投资品类被限制后,在毕研广看来,现金管理类产品和货币基金的区别就更小了。“但是货币基金是属于证监体系的监管范围”,他强调道。
另外,据记者了解,银保监会曾在去年的12月27日至今年1月13日,即近一个月的期间内,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通知》的意见;有市场机构曾就扩大投资范围、放宽估值核算规定、降低监管标准等提出意见,银保监会也对反馈意见进行了逐条分析研究。
但是从正式发布的文本看,机构提出的扩大投资范围等意见并未最终采纳。来自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的介绍,“考虑到这部分意见不符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要求,并且与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要求不一致,因此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此类意见未予采纳”。
新规来了,哪些地方需要特别注意?
在“投资集中度”与“过渡期设置”等方面,监管方充分吸收科学合理意见,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据银保监会、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情况说明:首先,在投资集中度方面,《通知》采纳了市场机构的反馈意见,结合监管实践和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规定,将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从“合计不得超过10%”调整为“合计不得超过20%”。
其次,在过渡期设置方面,比照资管新规过渡期顺延1年的精神,《通知》将过渡期截止日设定为2022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
而在流动性和杠杆管控方面,《通知》则提出“加强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加强杠杆管控”“加强久期管理”“强化投资者分散程度”及“加强融资交易管理”五项具体要求。其中关于“加强杠杆管控”,《通知》明确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
此外,作为业内人士,毕研广特别提示应充分关注《通知》的第九条。
即“商业银行、理财公司销售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收益或者过往业绩。”他指出。
在他看来,机构销售时“不得承诺”意味着,投资现金管理类产品有可能会出现本金亏损的风险。“就这一条本身而言,市场上很多机构都很难达标,需要在过渡期完成整改。”他说。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黄鑫宇编辑陈莉校对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