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刚刚!又一IPO终止: 4大问题, 时任无锡中院书记、院长取得中达1,000 万股…!
又一家IPO企业终止审核!4大问题,控股股东曾卷入官员受贿案,时任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以他人名义取得中达软塑 1,000 万股
1、向江苏省纪委转账事项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国平,张国平持有申达集团100.00%的股权,张国平通过申达集团间接持有公司 99%的表决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张国平先生,195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4 年 6 月至 2000 年 5 月,任申达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1997 年 6月至 1999 年 5 月,任申达集团公司党支部书记、南京中达制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0 年 6 月至 2003 年 4 月,任南京中达制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03 年 5 月至今,历任申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2003 年 10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中国包装联合会副会长;2014 年 3 月至今,任成都博宸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自 2015 年 9 月至 2016 年 9月,任江阴中达软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3 年 8 月至今,任常州御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自 2011 年 4 月至今,任江苏再保典当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国平先生除控制申达集团,并通过申达集团间接持有本公司 99%表决权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2016 年,时任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时永才以他人名义取得中达软塑 1,000 万股(持股比例 6.67%),按照当时中达软塑账面净资产计算的价值为 1,690 万元。时永才取得该等股权仅支付 1,000 万元股权款,剩余 690 万元股权款系由实际控制人安排支付给时永才指定的相关人员后,由该等人员将1,690 万元股权款支付给中达软塑股权转让方。2019 年 3 月,时永才相关人员与张国平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相关人员所持有的中达软塑 1,000 万股票以 1,950 万元转让给张国平。2019 年 5 月,时永才相关人员将 690 万元予以返还。
2019 年 9 月,江苏省纪委通报时任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时永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19 年 11 月,申达集团向江苏省纪委划款 690 万元,转款专用回单列示的用途为“缴款”。实际控制人曾配合江苏省纪委完成协助调查。根据 12309 中国检察网 2020 年 4 月 7日发布的公告,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时永才(副厅级)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尚未判决。
2、发行人部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的情况,董事曾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7 号)
为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处理和利用效率。2014年 2 月 24 日,钟恒有限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达股份作出董事会决议,由钟恒有限收购同为中达股份控股的江阴金中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同样从事 BOPET 薄膜业务,2020 年 3月注销)的资产、负债、业务,并负责其人员安置。同日,钟恒有限召开董事会,充分审议并一致通过前述重组安排。同日,钟恒有限与江阴金中达签订资产(含业务)收购协议书。
2014年 8 月 14 日,中达股份及钟恒有限分别作出董事会决议,确认相关资产已经转移至公司,设备搬迁和安装工作已经完成并正常开机,相关资产的置入对发行人 BOPET 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7年 9 月 6 日,钟恒有限与江阴金中达出具确认函,确认钟恒有限已于2017 年 8 月 23 日前向江阴金中达结清了本次收购全部款项,钟恒有限与江阴金中达不存在任何争议与纠纷。
本次收购前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的任职情况如下:
因信息披露问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7 号)对时任上市公司(当时不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董事的王培琴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相关罚款已按时缴纳。除前述情形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的历史任职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亲属及其他密切关系。
3、发行人控股股东申达集团存在税务行政处罚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申达集团存在税务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2017 年 11 月 22 日,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稽查局向申达集团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锡地税稽罚[2017]46 号),处罚事由系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5年 12 月 31 日期间申达集团有限公司于股票二级交易市场抛售股票取得收入,未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2015 年 3 月从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让江阴中达软塑新材料公司等五家企业股权,未按税法规定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针对以上两项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申达集团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处少缴税款 50%的罚款,计640,244.09 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100 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属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根据江苏方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方正税鉴字(2016)第 10012 号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2015 年申达集团应纳所得税额 275,421,636.31 元。本次行政处罚中,申达集团少缴税款为1,280,488.18 元,未及申达集团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以上,因此,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未达到前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网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系统(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的查询结果,申达集团不存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4、报告期外控股股东破产重整情况
2005年,公司控股股东申达集团与江苏太平洋建设集团建立互保关系,江苏太平洋建设集团于 2006 年 9 月开始资金链断裂,相关债权银行追究申达集团连带担保责任,该事项导致申达集团在后续年度出现财务危机。2013 年 4 月 24日,申达集团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申请破产重整。2013 年 4 月 26 日,无锡中院作出(2013)锡破字第 000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破产重整案件。2013 年 11 月 19 日,无锡中院作出(2013)锡破字第 000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申达集团重整程序,批准申达集团重整计划。2014 年 2 月 21 日,无锡中院作出(2013)锡破字第 0006-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达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一
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 35,813.15万元、42,577.57 万元、45,083.26万元和 31,287.35 万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 949.55 万元、4,209.71 万元、6,815.76万元和 6,590.08 万元。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二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6,666.67 万股,占发行后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具体如下:
三
股本结构及最近一年新增股东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 20,000.00 万股,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为 6,666.67 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本次发行不涉及转让老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假设公开发行 6,666.67 万股):
最近一年公司新增股东乾宇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缪金焕持有乾宇投资 20.00%出资份额,并任申达集团监事、党委副书记。刘秋英持有乾宇投资 80.00%出资份额,同时任申达集团财务总监。
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情况如下表所示:
刘秋英,女,中国国籍,1973 年 2 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南京农业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大专学历。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12 月,历任江阴市申达包装材料厂成本会计、主管会计;1998 年 1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申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2001 年至今任苏州源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6 年 7 月至 2015 年 4 月,任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8 年1 月至 2011 年 12 月,任申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经理;2012 年 1 月至2015 年 8 月,任申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助理;2013 年 4 月至 2020 年 10 月,任申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5 年 7 月至今,任江阴乾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15 年 9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江阴中达软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6 年 9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江阴中达软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 8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江阴中达软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20 年 7 月至今,任申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20 年 7 月,经股份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为公司董事,任期三年。同日,经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为公司董事长。
公司现任监事会成员情况如下表所示:
缪金焕,男,中国国籍,1962 年 10 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南京农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大专学历。1980 年 3 月至 1985 年 12 月,任职江阴起重运输机械厂工人;1986 年 1 月至 1994 年 12 月,任江阴市申达包装材料厂副厂长;1995 年 1 月至 2001 年 12 月,任职申港镇镇政府纪检办公室、环保科长;2002 年 1 月至 2006 年 2 月,任江阴美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6 年3 月至 2018 年 11 月 ,任江阴亚包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8 年 4 月,历任江阴申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2013 年 1 月至今,任申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2013 年 11 月至 2018 年 4 月,历任江阴美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2013年 9 月至今,任江阴市立新物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4 年 1 月至 2020年 7 月,任江阴福勤软塑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2014 年 9 月至今,任靖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监事;2014 年 12 月至 2015 年 1 月,任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14 年 12 月至今,任常州御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4 年 12 月至今,任江阴申恒特种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4 年12 月至 2020 年 10 月,任申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5 年 10 月至今,任成都中达软塑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 年 2 月至今,任申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8 年 12 月至今,任江阴乾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019 年 6 月至今,任江阴市申达加油站董事;2020 年 10 月至今,任申达集团有限公司监事。2020 年 7 月,经股份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为监事,同日,被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为公司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表:
四
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因信息披露问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7 号)对时任上市公司(当时不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董事的王培琴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相关罚款已按时缴纳。
2005 年,公司控股股东申达集团与江苏太平洋建设集团建立互保关系,江苏太平洋建设集团于 2006 年 9 月开始资金链断裂,相关债权银行追究申达集团连带担保责任,该事项导致申达集团在后续年度出现财务危机。2013 年 4 月 24日,申达集团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申请破产重整。2013 年 4 月 26 日,无锡中院作出(2013)锡破字第 000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破产重整案件。2013 年 11 月 19 日,无锡中院作出(2013)锡破字第 000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申达集团重整程序,批准申达集团重整计划。2014 年 2 月 21 日,无锡中院作出(2013)锡破字第 0006-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达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申达集团存在税务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2017 年 11 月 22 日,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稽查局向申达集团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锡地税稽罚[2017]46 号),处罚事由系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5年 12 月 31 日期间申达集团有限公司于股票二级交易市场抛售股票取得收入,未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2015 年 3 月从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让江阴中达软塑新材料公司等五家企业股权,未按税法规定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针对以上两项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申达集团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处少缴税款 50%的罚款,计640,244.09 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 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属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根据江苏方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方正税鉴字(2016)第 10012 号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2015 年申达集团应纳所得税额 275,421,636.31 元。本次行政处罚中,申达集团少缴税款为1,280,488.18 元,未及申达集团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以上,因此,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未达到前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网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系统(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的查询结果,申达集团不存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根据《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未缴、少缴税款 50%以上 1 倍以下的罚款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据此申达集团被处“少缴税款 50%的罚款”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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