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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仪股票索赔:虚假陈述受处罚 受损股民可索赔

时间:2021-06-09 10:24:06 | 来源:新浪财经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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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9日,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仪电气或公司,证券代码:600290)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3号)”。(ST华仪维权入口)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2、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情况;3、未披露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况。华仪电气的上述行为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浙江证监局依法对华仪电气以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了行政处罚;以及对实际控制人陈道荣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和对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陈孟列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019年11月25日,华仪电气发布《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公告》称:“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存在违规担保、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等情况。其中:违规担保金额为 92,59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2.75%;逾期的对外担保共计 21,4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26%;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合计为 10.58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6.00%。上述违规担保系公司控股股东华仪集团在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公司关联方及其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未通知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未知悉上述事项,导致上述相关事项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认为:依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章祥兵律师表示,索赔条件为:在2018年1月3日至2019年11月24日期间买入华仪电气股票,且在2019年11月24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

对于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依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证券虚假陈述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因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章祥兵律师认为:本案中,对华仪电气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0年6月,章祥兵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三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认定三人系直接责任人员且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其对外就应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公证书、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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