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广西证监局对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科技)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陈乐伍、金翰、陈良业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广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陈乐伍、金翰、陈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
2018年9月1日,猛狮科技董事长陈乐伍与漳州市政府、诏安县政府、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材)商定,由中国建材子公司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科技)与猛狮科技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并向猛狮科技提供资金援助。
2018年9月7日,漳州市国资委与陈乐伍商定,漳州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交通)参与猛狮科技上述重组的配套融资。
2018年9月12日,猛狮科技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称,猛狮科技与凯盛科技子公司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材蚌埠)于2018年9月11日签署了《资产购买框架协议》,约定猛狮科技向中建材蚌埠及其关联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拥有的从事绿色能源科技产品的应用研究与生产以及光伏发电站运营维护等相关业务公司的股权及与之相关的全部权益。
2018年10月28日,凯盛科技时任投资发展部总经理解某青将根据各方商洽情况草拟的《漳州市人民政府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诏安县人民政府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通过微信发送给陈乐伍。协议约定,漳州市政府通过其管辖的漳州交通、诏安县政府通过其管辖的福建诏安金都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诏安金都)给予猛狮科技资金支持;漳州交通、诏安金都参与猛狮科技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之后,各方对合作协议进行商讨、修改。
2018年11月1日,漳州市政府、诏安县政府、凯盛科技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共同对猛狮科技进行持股整合。
2018年12月22日,猛狮科技与凯盛科技、漳州交通、诏安金都签署《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诏安金都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其他三方提供9.63亿元资金用于猛狮科技子公司复产和新项目建设,另以15亿元资产对猛狮科技重大资产重组并提供6亿元配套融资,涉及金额合计30.63亿元。
2018年12月23日,猛狮科技发布《关于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披露了《合作协议》相关内容。
综上,猛狮科技与凯盛科技、漳州交通、诏安金都签署的《合作协议》涉及金额为30.63亿元,占猛狮科技最近一期(2017年)经审计总资产的27.75%、净资产的113.77%,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情形,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10月28日形成,2018年12月23日公开。猛狮科技董事长陈乐伍属于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陈乐伍泄露内幕信息
2018年12月5日,陈乐伍通过微信告知金翰上述四方协议内容已确定;2018年12月20日,陈乐伍再次在微信中向金翰确认2018年12月22日将签约,合作项目落地。2018年12月21日,金翰使用其开立于银河证券汕头金砂路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账户买入“猛狮科技”股票。
三、金翰内幕交易“猛狮科技”股票、泄露内幕信息
(一)“金翰”证券账户交易“猛狮科技”股票情况
在知悉内幕信息后,金翰使用其开立于银河证券汕头金砂路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账户,在2018年12月21日通过其本人手机号码下单,合计买入“猛狮科技”股票23,500股,成交金额146,261元。2018年12月26日、2019年1月10日,“金翰”证券账户卖出21,200股“猛狮科技”股票,剩余股票未卖出,盈利19,580.26元。
(二)金翰知悉并泄露内幕信息
金翰承认,其不晚于2018年12月20日通过与陈乐伍微信聊天知悉猛狮科技即将与凯盛科技、漳州交通、诏安金都签署《合作协议》的内幕信息,知悉该内幕信息后,2018年12月20日当晚,将该内幕信息当面告知陈良业。
四、陈良业内幕交易“猛狮科技”股票
(一)“陈良业”证券账户交易“猛狮科技”股票情况
在知悉内幕信息后,陈良业使用其开立于国盛证券汕头振兴中路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账户,在2018年12月21日通过其本人手机号码下单,合计买入“猛狮科技”股票565,600股,成交金额3,513,362元。2018年12月26日、2019年1月10日,“陈良业”证券账户全部卖出上述股票,盈利453,888.06元。
(二)陈良业知悉内幕信息后买入“猛狮科技”股票
陈良业承认,2018年12月21日买入“猛狮科技”股票前,金翰当面告知其猛狮科技即将与凯盛科技、漳州交通、诏安金都签署《合作协议》的内幕信息,知悉该内幕信息后,于2018年12月21日买入“猛狮科技”股票。
以上事实,有上市公司相关公告、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资料、微信聊天记录、询问笔录以及书面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乐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泄露内幕信息行为。
金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
陈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
一、对陈乐伍处以20万元罚款;
二、对金翰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9,580.26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金翰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三、没收陈良业违法所得453,888.06元,并处以907,776.12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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