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辽宁证监局披露关于对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辽宁证监局发现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存在违规担保问题
2020年6月29日,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申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华发展)向银行存入一笔1.59亿元的定期存款,以此为沈阳广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广泰)向该银行开具的承兑汇票提供质押担保。至此公司对外担保金额已超过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对外披露。直到2020年12月15日,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才对外披露上述事项。
二、公司存在对外担保债务逾期未及时披露问题
(一)公司为原子公司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担保逾期总额为4,565.48万元,担保到期日至2020年7月27日。
(二)公司为子公司陕西申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保逾期金额1,689.47万元,担保到期日为2020年9月20日。
(三)公司为子公司慈溪宝利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担保逾期金额为1,089万元,担保到期日为2020年11月11日。
上述担保累计金额7,343.95万元。被担保人未能于债务到期后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可能因承担担保责任而遭受损失。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直到2020年12月15日才对外披露上述事项。
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2007年1月30日)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以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 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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