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私风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亿元,涉及利益受损群众约2000人,涉案的39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深圳滨海基金公司被监管机构先后处罚,投资者也吸取了深刻的教训。
继被公安通报、中基协纪律处分后,滨海基金再被深圳证监局公开谴责!
4月23日,深圳证监局发布两则监管函,分别对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滨海基金”)及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林少鹏采取公开谴责的行政监管措施。
文中直言,“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查询中基协网站,滨海基金已“查无此人”,于去年底被取消会员资格、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那么,滨海基金究竟因何被处罚?
特大非法集资案被侦破
对于滨海基金的违规行为,深圳证监局在监管函中提到,滨海基金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变相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形。
“私募合规的五条底线主要包括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保本保收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登记备案。因此,违反以上五条红线的违法违规行为较为严重,一般会受到较为严厉的纪律处分,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构成刑事犯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私募基金专业律师贺俊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那么,滨海基金的上述违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怎样的危害?这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的通报中或可知晓一二。
根据通报,去年3月12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依法对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立案侦查。同年7月23日,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通报称,天河警方在开展“飓风2020”专项行动中,侦破一宗特大非法集资案件,涉案的深圳滨海基金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亿元,涉及利益受损群众约2000人。7月17日,该案39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
天河警方查实,2016年至2019年12月期间,在未取得向公众吸收存款的资质下,犯罪嫌疑人林某等人利用深圳滨海基金公司名义,先后以20余个项目发行理财产品30余个,累计募集资金20亿元;2019年10月开始不能如期兑付,累计存量待付额16.34亿元。为大量吸纳资金,该公司的产品说明宣传单以及公司业务员口头或通过微信、短信、邮件等明确向客户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并可获得8%到11%的年化收益。同时,该公司通过不备案、不托管(私募基金账户)、控制项目方资金账户等逃避监管,形成资金池操作,将数亿元投资款用于借新还旧、公司经营性支出,以及挪作他用。
通报的最后,还给出了针对性的防骗提示:警方提醒广大市民群众,要理性投资理财,确保个人财产安全。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请提高警惕,拒绝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已被撤销登记
涉案的滨海基金已不再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中的一员。
去年12月,中基协发布了两则纪律处分决定书,对滨海基金作出取消会员资格,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对滨海基金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林少鹏加入黑名单、期限为五年,并取消其基金从业资格。
那么,此次深圳证监局的公开谴责措施对行业发展而言,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贺俊指出,本次,深圳证监局对违反私募基金募集监管底线的行为采取公开谴责措施,该措施本身属于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系行政处罚的上位概念,具有强制性、暂时性、非最终性的特点,是对违法行为的阶段性措施。因此,根据相关机构及负责人的整改、清理核查情况,深圳证监局仍有可能进一步采取惩戒措施,并不排除相关机构及负责人受到行政处罚的可能性。
“证监局‘公开谴责’在证券市场上比较常见,对私募基金募集监管中采取‘公开谴责’相对少,但也并非首例。”贺俊进一步表示,就“公开谴责”的措施性质上来判断,该行政监管措施本身并未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减少、义务的增加或者法律地位、资格的丧失,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应当认定为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
地方证监局采取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等惩戒措施相结合的执法手段,表明了证监部门打击私募违法违规行为、净化私募市场的决心。期待该举措能够提升市场诚信水平,唤回市场信心,带来私募行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动力。
记者:何思
编辑:姚惠
版式:包文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