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6日讯今日,财达证券披露公告显示,2020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0.50亿元,同比增长13.04%;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32亿元,同比减少12.68%;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34亿元,同比减少12.67%;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9.37亿元,同比减少75.66%。
2020年,财达证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6.05%,比上年同期下降1.06个百分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6.07%,比上年同期下降1.07个百分点。
2020年,财达证券的证券经纪业务营业收入为8.62亿元,同比增长28.43%;证券自营业务营业收入为2.87亿元,同比减少10.15%;信用交易业务营业收入为2.89亿元,同比增长5.10%;资产管理业务营业收入为3686.48万元,同比增长33.28%;投资银行业务营业收入为2.70亿元,同比增长29.78%;期货业务营业收入为1.99亿元,同比减少2.87%;公司总部及其他业务营业收入为1.10亿元,同比增长3.56%。
债券承销业务方面,2020年,财达证券担任主承销商完成的债券承销(包括公司债和企业债)52单,主承销金额为260.04亿元。新三板业务方面,2020年,财达证券推荐0家企业于新三板挂牌,完成新三板定增项目1单,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持续督导新三板企业74家。财务顾问业务方面,财达证券完成地方政府债财务顾问169单。股票承销与保荐业务方面,2020年财达证券取得10.00万元保荐费收入,客户为北京博克森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财达证券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2.76亿元,其中债券承销业务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89亿元,新三板业务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934.27万元,财务顾问业务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7690.16万元,股票承销与保荐业务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0.00万元。
2020年,财达证券信用减值损失为3.37亿元,其中应收款项坏账损失64.69万元,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58.03万元,融出资金减值损失347.70万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3.32亿元。
2020年,财达证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领取薪酬合计611.47万元,其中一人薪酬超百万,副总经理赵景亮2020年薪酬120.00万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财达证券及子公司在册员工总数为2118人,其中博士研究生11人,硕士研究生396人,大学本科1395人,大专及以下316人。
2020年末,财达证券应付职工薪酬为5.59亿元,上年末为6.33亿元。
2020年,财达证券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6.25亿元,上年同期为5.66亿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2020年,财达证券员工年度薪酬福利总额为5.51亿元,按照在职员工人数计算,人均薪酬福利26.00万元。
财达证券尚未了结的涉诉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诉讼和仲裁,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公司或其子公司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诉讼和仲裁共7起,均为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第一起为与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公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于2018年7月5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向公司偿还融资本金16,329万元及融资期间利息525.2495万元,以及自2017年6月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公司对质押的2,780万股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2019年5月2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英达钢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公司本金16,329万元,利息525.2495万元及违约金(以16,329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5%,自2017年6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止);(2)公司对质押的2,780万股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3)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公司律师费6万元。判决生效后,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2月26日,公司收到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2破申1号裁定受理英达钢构破产清算案的民事裁定书。截止目前,公司正准备进行债权申报。
第二起为与周某某、童某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周某某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公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于2018年8月14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周某某向公司偿还融资本金22,100万元及利息,以及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童某对其配偶周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公司对周某某质押的1,639.08万股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及1,000万股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周某某及童某承担。
2018年7月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1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周某某、童某名下9,7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18)冀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周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公司回购交易金额22,100.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公司对周某某质押的1,639.08万股巴士在线股票及1,000万股金亚科技股票的拍卖、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周某某支付公司律师费11.50万元。
2020年10月15日,周某某已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截至目前,本案处于二审诉讼阶段。
第三起为与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公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于2019年7月1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偿还融资本金8,466.5328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起至还本付息日止的利息;(2)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融资本金8,6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3%,支付自违约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3)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融资本金8,600万元为基数,自解除限售日2018年7月3日起至解除限售手续止,按照每日0.01%支付违约金;(4)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因违约延长已经质押给公司的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限售期而产生的违约金430,000元;(5)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质押给公司的3,420万股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6)公司对质押的3,420万股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2020年3月1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1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财达证券偿还融资本金8,404.972835万元及利息147.20375万元;(2)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财达证券支付未按期回购股票的违约金;(3)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财达证券支付未办理解除限售手续期间的违约金;(4)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财达证券支付擅自承诺延长限售股票期的违约金43万元;(5)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财达证券支付5万元律师费;(6)财达证券对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3,420万股股票及相应孳息在前述判决债权金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7)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完毕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3,420万股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8)驳回财达证券其他诉讼请求。
2021年3月18日,公司收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执831号执行裁定书,因科迪食品破产重整,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
第四起为与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秦岭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及西安智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投资”)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财达证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金花投资、西安秦岭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及西安智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金花投资支付融资本金149,508,992.25元及自2017年12月21日至本金还清期间的利息、违约金;(2)判令财达证券对金花投资质押的8,500万股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财达证券对西安秦岭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名下的户国用(2013)第94号、户国用(2013)第67号两宗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财达证券对西安智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6%金花投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2020年6月27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1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①金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偿还本金149,508,992.25元及利息;②金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未按期购回股票的违约金③金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④公司对金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30,800,999股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相应孳息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前述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⑤公司对西安智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6%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前述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⑥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截至目前,(2020)冀01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2月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1执61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持有的1200万元商联卡进行拍卖。截至目前,本案处于执行阶段。
第五起为与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发能源”)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2019年9月,财达证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振发能源、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振发能源支付融资本金16,881万元及利息、违约金;(2)判令财达证券对质押的2,259万股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财达证券对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提起诉讼后公司修改诉讼请求再次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将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中违约金条款修改为“违约金”,将上述第(2)项诉讼请求修改为“判令公司对质押的2,250万股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0年7月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1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振发能源支付融资本金16,881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支付律师费12万元;②判令财达证券对振发能源质押的450万股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融资本金3,063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范围内优先受偿,对振发能源所质押的1,100万股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融资本金8,518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范围内优先受偿,对振发能源质押的700万股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融资本金5,300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范围内优先受偿;③财达证券对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振发能源6%的股权在判决第①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④判令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判决第①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⑤驳回财达证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8月20日,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2020)冀01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第①项及第④项判决内容,驳回公司要求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及要求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对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因振发能源和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逾期缴纳诉讼费,法院按撤回上诉处理。截止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处于执行阶段。
第六起为与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狼翔投资有限公司、林某某、李某某、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森宝能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馨谷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利利安科技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公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华讯科技向公司偿还融资本金40,000万元及利息;(2)华讯科技支付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3)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装备”)按担保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4)华讯装备、深圳市狼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狼翔投资”)、林某某、李某某对融资本金、利息和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公司对华讯科技质押的12,569.5802万股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华讯科技、华讯装备、狼翔投资、林某某、李某某承担。
2020年5月,公司依法追加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为被告。
2020年11月23日,公司依法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深圳市金森宝能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馨谷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利利安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并要求其对申请人诉讼请求中的融资本金、利息和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止目前,本案处于一审诉讼阶段。
第七起为与龚某某、关某某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龚某某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2021)粤03财保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龚某某名下价值13,413.63万元的财产。
2021年3月9日,公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龚某某、关某某向公司偿还融资本金11,117.00万元及本息偿还完毕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19年3月21日至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以本金11,117.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算,截止2021年3月1日利息金额暂计1,976.05万元),以及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截至2021年3月1日,本息及违约金暂计15,627.72万元;(2)公司对龚某某、关某某质押的3,035万股三五互联股票(股票代码300051,其中1,051万股流通股,1,984万高管锁定股)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龚某某、关某某承担。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本案立案受理。截至目前,本案处于一审诉讼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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