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今日,广东证监局发布的2021年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原华安证券广州齐富路营业部证券经纪人石超华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虽未从中收取相关收益分成,但从华安证券获得相应的佣金提成3224.02元。值得一提的是,在陈述申辩意见时,石超华却提出自己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证券从业人员,对此广东证监局是如何认定的呢?
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但并未分成
广东证监局〔20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了对石超华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的相关情况。
据披露,2016年8月8日至2019年9月27日,石超华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广州齐富路营业部证券经纪人,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2016年11月27日至2019年9月27日,石超华取得华安证券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证书。
2018年1月16日至2019年8月27日,黄某武委托石超华管理“黄某武”证券账户,由石超华自行决定具体交易时点和价格、数量等并下单委托。石超华未从中收取相关收益分成,但从华安证券获得相应的佣金提成3,224.02元。
上述处罚决定进一步显示,“黄某武”证券账户由黄某武在华安证券广州齐富路证券营业部开立,其中普通账户开户时间为2018年1月16日,信用账户开户时间为2018年2月1日。证券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于黄某武。
显然,石超华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获取违法所得合计3,224.02元,该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关于“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情形。
提出申辩但仍被罚2万
在面临即将到来的处罚时,当事人石超华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从而请求减轻行政处罚:一是石超华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证券从业人员;二是石超华违法所得甚少,违法情节显著轻微;三是应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 2019年《证券法》对其作出处罚。同时,石超华新提交了拟证明违法情节轻微的相关证据。
首先对于其是否属于证券从业人员的认定方面,广东证监局表示,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四条的规定,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石超华签署并实际履行了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与证券公司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是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另外,石超华违法期间操作“黄某武”证券账户买卖证券总成交金额较大,不应仅因违法所得较少而认定违法情节显著轻微。
不过,对于其提出的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广东证监局表示,参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2019年《证券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我局予以采纳。
因此,广东证监局认为,石超华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情形。
因此,对石超华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224.02元,并处以罚款2万元。
“代客操作”为经纪业务处罚重灾区
据财通证券合规部统计,2020年以来,监管部门持续重拳出击。其中经纪业务处罚共计31例,占总处罚的11.74%。经纪业务违规行为主要包括:(1)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资金查询。(2)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3)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便利。(4)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等。
就比如上述提到的“替客户办理”。事实上,经纪业务“替客户办理”、“代客操作”屡禁不止,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问题仍然突出。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所谓“代客操作”主要是指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该规定首要条文就是禁止证券经纪人出现前述违规行为。
另外,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便利也较为常见。比如今年2月23日,北京证监局披露显示,姚勇担任东吴证券北京大兴兴华大街营业部(现为东吴证券北京陶然桥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存在违规为客户之间的融资以及出借证券账户提供中介和其他便利的行为。因此对其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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