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再遭中小股东举报。
2月25日上午,微博用户“茅台900元真不算高”发文称,已向国家信访局实名举报茅台集团利用习酒公司与贵州茅台进行同业竞争。举报信中列出了详细理由,指出习酒与茅台酒在香型、酒精度数、价格、消费人群等方面存在高度重叠。
“茅台900元真不算高”还在该微博中附上了向国家信访局实名举报的文件截图,目前该举报联名人数为零。
对于该举报内容,澎湃新闻致电了贵州茅台的董秘办和证代办公室,电话并未接通。
而为何一个普通投资者的微博内容会引发市场关注,缘于“茅台900元真不算高”曾联合197名中小股东起诉茅台的四项捐款事宜违反公司章程,质疑总额为8.2亿元捐款疑似向贵州省输血。
随后,茅台方面宣布终止捐赠,这一事件也被一部分投资者认为是“中小股民的胜利”。在首次起诉胜利后,带头大哥“茅台900元真不算高”再度挑战茅台,质疑茅台集团利用习酒公司与贵州茅台进行同业竞争。
2月25日下午,澎湃新闻联系到“茅台900元真不算高”获得独家回应,其表示曾有一位茅台个人股东最早在2019年就曾向证监会举报过习酒公司与贵州茅台同业竞争一事,但再无下文。
而经历过举报茅台捐款事宜违反公司章程一事,让“茅台900元真不算高”对国家信访局的处理效率有了信心,也因此选择将“同业竞争”一事向国家信访局举报。
“同业竞争,第一违背了茅台的上市承诺,第二违背了中国证监会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个人希望茅台能处理好习酒的问题。我个人的一点想法是可以把习酒的酱香酒资源注入茅台上市公司,但我也不知道茅台会怎么做。但无论如何,习酒都不能与上市公司直接搞同业竞争,我觉得这个目的达到就可以。”“茅台900元真不算高”向记者表示。
据“茅台900元真不算高”过往微博内容显示,其持有贵州茅台股票已有8年之久,经历过2016年和2018年的两轮暴跌,但并未卖出。
习酒公司和贵州茅台一样,同属于茅台集团的子公司,主要产品有酱香型君品系列、窖藏系列、金钻系列,浓香型习水系列等,并且近两年销售额增长迅速。2018年习酒销售收入56亿,2019年79.8亿,2020年销售收入突破百亿大关达103亿元,同比增长31.29%。
习酒也曾是被寄予厚望的“酱酒第二股”,但因为“受证监会相关规定约束”最终终止了相关上市计划。从历史上看,1952年贵州省习水酒厂正式建厂,1996年习酒正式宣布破产,1997年由茅台全资收购,1998年10月成立了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
天眼查显示,习酒由茅台集团100%控股,并且其还参股茅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和茅台集团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在飞天茅台酒产量逐渐见顶的形势下,近年来茅台集团有意培养习酒的市场份额。就在2020年12月,习酒公司在杭州举办的全国经销商大会上还曾透露:“十四五”末,习酒将实现营业收入达到200亿元,每年实现15%至20%的增长。
营收的增长靠什么?从目前茅台集团和市场的消息来看,主要依靠产量的增加和产品价格的提升。根据习酒公司未来5年的计划,公司将推动兴隆坝、徐家寨、岩底下等技改项目区域规划立项报批,确保每年新增0.4至0.5万吨基酒产量。
而在市场层面,习酒在2020年年初就将部分产品的出厂价进行上调,涨幅约为10%。
以下为“茅台900元真不算高”举报内容的全文:
我是上市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州茅台”,证券代码:600519)的个人股东,今向国家信访局实名举报贵州茅台的控股股东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茅台集团”,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9908473,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外环东路东山巷4号,法人代表:高卫东)利用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习酒公司”)大搞同业竞争的问题,下面从两个方面举证:
一、茅台集团违背贵州茅台上市时不搞同业竞争的承诺
2001年7月24日的“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就“同业竞争”有如下说明和承诺:
5-1-64页:“习酒公司生产的是系列浓香型白酒,市场定位为面向普通消费者,从事的是与本公司相似的业务,但鉴于目前本公司主要生产以贵州茅台酒为主的高中档酱香型白酒,面向中高收入的消费阶层,与上述公司产品在香型、酒精度数、价格、消费群体上有很大差异,因此目前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5-1-68页茅台集团承诺:“不以直接或任何间接的方式从事任何与本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并且保证在其控制之下的任何子公司也不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和活动。”
5-1-128页:“习酒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属本公司关联企业,生产销售同一种香型白酒势必造成本公司与关联企业的同业竞争,本公司将其酱香型酒生产经营性资产收购后,可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但现状是:习酒公司绝大多数产品都是酱酒,与贵州茅台在香型、酒精度数上完全一致,且价格、消费群体也面向中高层消费,已构成明显同业竞争。习酒2020年销售额103亿元,更拟在“十四五”期间扩产到近五万吨,可以说与贵州茅台的同业竞争将愈演愈烈!
二、茅台集团违反中国证监会禁止同业竞争的相关法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
上市公司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竟争。
综上,茅台集团作为贵州茅台控股股东,违背上市承诺,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禁止同业竞争相关法规,明目张胆大搞同业竞争,严重侵害了上市公司中小公众股东的利益!请国家信访办明查事实,追究责任,及时制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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