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晚,上交所发布正式版的退市新规。上交所表示,本次修改后的退市规则于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次改革充分考虑了市场平稳过渡的客观需要,按照“区别对待存量和增量公司、不溯及既往”原则,在新老规则衔接上给予市场一定的缓冲期,具体安排如下:
1、对于新《上市规则》生效实施前已经被暂停上市的公司,上交所后续适用原《上市规则》决定公司股票是否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适用原《上市规则》及原配套业务规则实施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相关程序。
2、对于新《上市规则》生效实施前未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适用新《上市规则》第13.3.2条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时,以2020年度作为首个起算年度;在适用新《上市规则》13.5.2条第(四)项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时,以2020年度作为首个起算年度。
3、对于新《上市规则》生效实施前因触及原《上市规则》第13.2.1条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以及已经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在公司2020年度报告披露前,上交所对其股票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在公司2020年度报告披露后,上交所适用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其股票是否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
4、对于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出现2018年度至2020年度连续亏损但未触及新《上市规则》第13.3.2条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上交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在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上交所适用新《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决定是否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5、新《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五)项规定的市值退市指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对于2020年12月31日股票收盘价低于1元人民币的股票,在适用新《上市规则》第13.2.1条相关规定时,新《上市规则》生效实施前后股票收盘价连续低于人民币1元的交易日连续计算;按照前述情形计算,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并被终止上市的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相关安排适用原《上市规则》及原配套业务规则。
6、对于新《上市规则》生效实施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依据后续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导致公司2015年度至2020年度内的任意连续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原《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上交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导致公司在2020年及以后年度中的任意连续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新《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上交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7、上市公司在适用新《上市规则》第13.9.1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时,以2020年度作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2018年度至2020年度作为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