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下称《总体方案》)后,创业板正式启动注册制改革。
截至到5月31日,在这短短的35天里,有关于注册制的动作频频,紧锣密鼓,而每一步都受到了极大的关注,更有业内人士乐观预计,创业板注册制全部规则有望在6月~7月出台。
注册制全部规则正在落地中
《总体方案》发布之后,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于当日就《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4部规章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8项业务规则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4部规章对创业板企业的注册制安排、持续监管、发行保荐等主要制度做了规范和完善。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8项业务规则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发行上市审核类业务规则5项;二是持续监管类业务规则1项;三是交易类业务规则2项。
目前,公开征求意见已经结束。下一步,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对上述制度规则进行修改完善,履行规定程序后发布实施。
有业内人士乐观预计,创业板注册制全部规则有望在6月~7月出台。
两会期间,注册制改革更是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焦点,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在篇幅有所缩减的背景下,涉及资本市场内容时还专门提到“改革创业板并试点注册制,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5月27日,金融委公布近期将推出的11条金融改革措施,其中,创业板注册制被排在第四条,包括出台《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四部规章,发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八项主要规则,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建立健全对创业板企业的注册制安排、持续监管、发行保荐等配套制度。
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蒋展表示,在中国资本市场过去的20年里,发行制度一直在不断的调整和改革当中,从最初的审核制,到核准制,再到如今的注册试点,上市标准也从最初的单一指标到目前的多元化指标,在这样的转变中,市场和监管的角色定位也在发生变化,从最初的监管为主导力量,演变为以市场为主导力量。
交易所稳步推进衔接工作
在深交所方面,为了做好注册制实施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的安排,5月29日,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回答媒体提问。
对处于不同审核阶段的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在审企业的具体安排,该新闻发言人称,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深交所仅接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
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的企业,深交所仍按该企业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阶段和受理顺序接续审核。如在审企业未在前述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的,视为新申报企业。
另外,为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稳定市场预期,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在审企业无需适用相关负面清单的规定。在审企业在报送申请文件时,不需提交有关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
处于中止状态的在审企业,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的,如中止情形已消除,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深交所,经审核确认,恢复对其发行上市审核。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深交所按相关规定继续中止。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深交所开始受理新申报企业的申请。对于首发新申报企业,深交所将根据《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按其受理的先后顺序开始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首轮审核问询。
同时,注册制吸引了广大投资者的关注,为了回应投资者关切的问题,深交所还不定期开设专题热线问答。
在关于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方面,深交所表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下称“《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下称“存量投资者”),可以继续参与创业板交易,不受影响。
但存量投资者中,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普通投资者(下称“普通投资者”)在首次参与注册制下创业板股票申购、交易前,应当以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新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其知晓相关风险。
而《实施办法》实施后,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2)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同时,新增投资者中的普通投资者还需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