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维安 王励翔「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
文章|《中国金融》2020年第5期
证券基金机构应将文化建设融入公司治理机制
2019年11月21日,证券基金行业文化建设动员大会首次提出了加强证券基金行业文化建设的路线图。文化建设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点任务之一,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支柱。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中,我国最早在公司治理领域推进治理改革,证券基金治理作为公司治理的主要构成,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先行者。公司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治理效率不仅取决于法律、章程等正式制度,也取决于公司持续运营过程中各方利益主体不同文化相互交织融合而形成的公司治理文化。
与制度建设不同,文化建设的目标在于社会或公司中形成人人自觉的共识,具体到公司治理文化,就是将合规诚信等文化深入每一家证券基金机构的骨髓,形成治理意识,指导其治理行为。一直以来,公司治理建设沿着从治理结构到治理机制,再到治理有效性这一路径演进。而公司治理文化重视和强调对治理主体的内在约束,潜于治理机制,在治理主体自身形成防控潜在治理风险的意识,进而调动治理主体积极性,达到提升治理有效性的目的。具体到证券基金行业,在证券基金业加强文化建设的关键是营造健康良好的证券基金公司治理文化,形成证券基金机构的治理自律,改善治理效率,提升治理有效性。
证券基金机构作为重要的金融机构,既是“治理者”又是“被治理者”。其治理包含两个层次。一方面是证券基金机构自身的治理,其核心是证券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基金投资者通过基金募集认购基金,处于委托人地位,基金管理人代投资者理财,处于代理人地位。而基金投资人数众多,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对基金管理人较难形成有效监督,如何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是基金内部治理的核心命题。另一方面是基金机构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作为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的股东,有些基金机构却热衷于炒题材、炒短线等市场炒作行为,较少实质性地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决策,导致在资本市场的“羊群效应”问题和上市公司治理的“用脚投票”问题依然突出。而在当前金融业混业经营和对外开放的新背景下,证券基金机构的治理外延进一步拓展,这对证券基金机构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快推进基金机构的治理文化建设刻不容缓。
基金机构文化建设的三个层次
笔者认为,完善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文化建设,引导健康的机构投资者治理文化,应在培育合规诚信的基本治理文化之上,以建立第三方基金治理评价作为抓手,尽快进入绿色治理文化建设。
第一,培育合规诚信、价值投资、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基本治理文化,形成治理文化对基金行为的“软性约束”。
在已形成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下,提升基金治理有效性,关键在于如何有效发挥治理机制作用。而从治理文化的视角来看,在基金机构的运营过程中,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主体间的文化交织融合,形成了特定的治理文化,进而对治理机制的发挥产生作用,影响治理效率。形成良好的治理文化,就是使基金机构原先的强制性合规诚信行为转变为自觉行动,对基金行为形成“软性约束”,进而为发挥治理机制作用、实现基金治理由治理结构到治理机制转变保驾护航。
首先,应倡导培育基金机构合规诚信的公司治理文化。从2019年证券基金业协会的数据来看,私募基金是违规问题频发的“重灾区”,截至2019年11月22日,进入失联私募公告名单的机构达1005家。爆雷私募使不少个人投资者兑付无门,甚至让部分购买私募产品的上市公司“踩雷”。可见,形成良好的合规文化,一方面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提高违规成本,另一方面也需要完善相关的合规文化建设。
其次,应倡导培育价值投资的治理文化。许多研究认为,当前国内资本市场尚未形成健康的投资者文化,严重制约了资本市场的发展。基金公司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也存在不少炒短线、炒题材等投机行为。为此,我们除了对面向基金机构的炒作行为进行有重点的监管,特别是监管涉嫌操纵小市值公司股价的行为,也要从文化建设上,倡导价值投资的治理文化理念,鼓励基金机构长期持有蓝筹股、绩优股,关注资本市场的价值增值,而非股价增值。
最后,还应倡导培育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治理文化。基金机构治理中,由于基金投资者众多,与管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其较难对基金管理人形成制约。在已经建立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下,倡导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笔者认为在通过行业协会提倡行业自律的同时,仍需培育完善的基金管理人市场,通过竞争性选聘和声誉机制对基金管理人形成外部约束,形成以基金投资者为上帝的基金治理文化。
【本文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课题(71533002)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 张艳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