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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股票大宗交易涉诈骗案将于21日在南京开庭

时间:2019-11-15 14:22:11 | 来源:中国经营网

本报记者 郝成 南京报道

新一轮再融资热潮到来之际,国内首个股票大宗交易涉诈骗案,迎来开庭。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夏某等人涉诈骗案,将于11月21日在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夏某,系澳大利亚籍华人,其担任江苏某私募基金公司(以下代称“A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一名交易经理,则被起诉至栖霞区法院,暂无开庭信息。

该案最初为一起民事纠纷,后经相关方报案,转为刑事案件。“你的委托方如果总体亏损或者觉得某一笔交易卖亏了,就以刑事诈骗报案,你怎么办?”早前有业内人士对媒体记者称,该案出现,将影响到诸多投顾公司。

据报道,该案还牵扯南京三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宝集团”):A公司在为三宝集团认购的公募定增计划提供投顾服务时,曾将两只定增股票的部分仓位大宗交易卖出,这成为整个事件的矛盾原点。

在近期新增信息中,三宝集团被指与A公司存在诸多关联,且A公司股东兼财务总监还曾带人前往自己持股并任职的公司,替三宝集团讨要涉案款项。这也令该案变得更加扑朔迷离,甚至,在人员出处上,隐形大佬江苏瑞华也被“躺枪”。

关联投顾起纠纷

据早前《华夏时报》报道,A公司自2015年6月起,担任两个定增策略资管专户计划的投资顾问,持有9只股票。虽然显名投资人为郭某燕等2人,但实际委托方为三宝集团。

2017年1月18日,陕国投A(000563.SZ)停牌三个月后复牌,并公告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计划。这导致该股票当日即无量一字跌停,郭某燕随即要求A公司必须在2天内清仓。

但次日,该股仍低开低走,全天近半时间被封死跌停板。A公司交易经理正常挂单卖出1500万股,套现9100多万元。

第三天,A公司研究后,建议将该股通过大宗交易卖出,在前一天跌停板收盘价的基础上折价8.5%,一次性卖出剩余股票。接盘方则按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向A公司支付居间介绍费,业内俗称“返点”,约480余万元。

银行流水显示,A公司将其中100万元转入郭某燕的私人银行账户,作为其个人和三宝集团返点的收益分成。剩余的钱以上一年度年终奖的形式,分配给A公司4名股东兼高管,其中股东兼财务总监戴某泽分得50万元。

但在股票解禁后的操作思路上,A公司与郭某燕产生分歧,双方于2017年5月底解除委托协议,并做账户管理权交割。然而交割后,资管账户亏损进一步扩大,双方矛盾爆发。

判决书显示,2017年9月,郭某燕发起民事诉讼,要求A公司对9只定增股票中的7只亏损股(另2只股票盈利),承担265万元补仓款(占其总补仓款9%左右)及14万元相应利息,但其诉求被一审法院驳回。

以诈骗案追讨损失?

在发起上述民事诉讼后不久,2018年1月,郭某燕又向南京市栖霞区公安分局报案称,A公司“与大宗交易接盘方事先合谋,勾结操作标的股票买卖,骗取其在大宗交易定价说明上签字,非法获得交易差价及抛售后盈利分成的行为涉嫌诈骗”。

有行业内人士早前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称:“《大宗交易定价说明》是当大宗交易的价格偏离超过3%以上的情况下,基金公司要求投顾公司做出的一个内部交易定价说明。劣后委托人是否在《大宗交易定价说明》上签字,基金公司并无硬性规定,这并非异常交易审核通过的必要条件。且《大宗交易定价说明》多是交易日收盘前提前签署准备好,因当天收盘价还未最终确定,交易价格和偏离点数两栏一般都是空白状态,等收盘后再根据当天实际收盘价填写确切的交易价格和偏离点数。”

报案后,2018年2月12日,春节前4天,夏某及交易经理两人被刑事拘留。刑拘期间,A公司遭到三宝集团提出的总额高达8900万元的亏损赔偿要求。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此后2人在被羁押满37天后,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取保候审。

但2018年9月17日,上述2人又被栖霞区检察院正式逮捕,经过两次退侦,两人后又分别被移交栖霞区检察院、鼓楼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彼时,有业内人士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称:“此案若被公诉,必将改变现有股票大宗交易的三方格局,甚至会重塑股票大宗交易业态,以后类似中兴通讯(000063.SZ)这种折价高达18.2%、成交价格偏离异常的大宗交易相信会纠纷频发。”

据报道,栖霞区公安分局在2018年2月首次刑拘侦查期间,曾要求所有涉案人主动上缴涉案款项,以争取取保候审处理。A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的家属,在办案民警劝说下,曾主动上缴197万元,该款项在检察院正式提起公诉前,被栖霞区公安分局退回给三宝集团。

背后存在离奇关联

在立案侦查阶段,该案共有5名涉案人:4名A公司的股东兼高管和1名大宗交易接盘方人士。但目前5名涉案人均被分别另案处理,除了上述已移交法院的夏某及交易经理,其他3人均已取保候审期满一年。

有趣的是,据报道,A公司的4名创始股东兼高管中,有3名都来自江苏瑞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瑞华”)。被取保候审的两位股东,其中一人曾是江苏瑞华股东,天眼查资料显示,在三宝集团提起民事起诉A公司的前两天,其退出了股东名单。

据报道,A公司股东(其母代持)兼财务总监戴某泽,是三宝集团樊某龙的外甥,也曾任职于江苏瑞华。其在该案中系投案自首。

天眼查资料显示,江苏瑞华早在2007年12月认缴出资1375万元,持股三宝集团港股上市公司三宝科技(01708.HK)总股本的4.74%,至今已12年。三宝科技股权登记公告显示,樊某龙持有其在港交所已发行股份的5.91%,最多时持有18%,市值近3亿港元。

产生矛盾前,A公司还曾在三宝集团园区内办公长达近1年时间,由三宝集团下属资管平台三宝资本提供免费办公场地。樊某龙正是三宝资本3名创始股东之一,持股15%。而郭某燕的哥哥郭某科,在上述资管专户计划成立时,是三宝集团的法人,现仍是三宝集团下属企业三宝投资和三宝资本的法人、董事长和总经理。

但樊某龙在三宝集团对A公司进行民事诉讼之后、刑事立案之前,退出了其在三宝资本所持有的15%股权,且多次大比例减持所持三宝科技股份,最多一次减持790万股,套现近1.6亿港元。

据报道,在检察院二次退侦的补充材料中,三宝集团提供了资金流水和委托协议,证明郭某燕2人为代持,资管专户计划的投资款来自三宝集团自有资金。

早前民事诉讼一审时,郭某燕诉称,A公司曾与其就7只亏损股分别签订了《股权受益权转让合同》。但A公司方面称,7份合同系戴某泽利用掌控公司印鉴之便,与郭某燕等人私自签署。

一份借款合同显示,戴某泽还曾通过A公司下属企业为樊某龙(曾任南京银行某分行高管)的一笔近2亿元资金走款提供便利。这些钱最终被用于一家公司的股权收购,樊某龙随后在该公司任职副董事长。

而郭某燕报案后的第八天,戴某泽曾带2名社会人员到A公司,催促其尽快向郭某燕、樊某龙及三宝集团赔钱。监控录像显示,戴某泽等人的言行一度引起隔壁多家公司关注。事发后,A公司女职员以其行为涉嫌严重的威胁和恐吓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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