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富控股”或“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浙江申联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联环保集团”)100%股权和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能环保”)4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8]36号)、《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2019年2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深证上[2019]273号)等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止交易前6个月内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交易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截至目前取得的自查报告及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及相关中介机构的中登系统查询结果(2018年9月12日至2019年3月12日),除以下情形外,其他已提供资料的自查主体均未发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夏昀买卖股票的相关说明及承诺
夏昀为上市公司副总裁。自查期间,夏昀买卖浙富控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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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买卖行为,夏昀已出具《关于买卖公司股票的声明函》:“1、本人在上述股票交易时并不知悉关于浙富控股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消息;2、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9月12日同意聘任本人为公司副总裁,为避免日后买卖公司股票需履行的繁琐程序,本人选择上任前将股票账户中浙富控股300股股票进行清仓处理。上述买卖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3、在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浙富控股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实施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浙富控股的股票。”
2、熊娟买卖股票的相关说明及承诺
熊娟为申联环保集团副总裁杨文的配偶。自查期间,熊娟买卖浙富控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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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买卖行为,熊娟已出具《关于买卖公司股票的声明函》,具体内容如下:“1、本人在上述股票交易时并不知悉关于浙富控股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消息。2、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浙富控股股票的投资行为系本人对浙富控股及证券市场整体走势判断的结果,与此同时本人亦买卖其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3、在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浙富控股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实施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浙富控股的股票。”
针对熊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杨文已出具《关于买卖公司股票的声明函》,具体内容如下:“1、本人配偶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本人并未参与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亦未通过其他任何途径知悉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且本人并未向本人配偶熊娟透露任何未公开信息。2、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浙富控股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实施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并促使本人配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再买卖浙富控股的股票。”
根据各方提供的自查报告及2018年9月12日至2019年3月12日的中登系统查询结果,纳入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在自查期间除夏昀、熊娟外不存在其他买卖股票的行为,夏昀、熊娟及其配偶杨文确认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上市公司将在重组报告书披露后再次提交中登系统查询,不排除存在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的其他情形。
特此说明。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